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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意义重大


来源:法制日报

我国的审判机构由地方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其中,专门法院是按照各种专业机构组织体系建立起来的审判机构。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兵团法院等。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和限制。这些专门法院的管辖不具有普遍意义,它们只对特定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这种专门法院依据宪法、法律授权对特定案件所具有的管辖权也叫专门管辖权。

原标题: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意义重大

□ 吴又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再次重申了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明确“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尽管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经出台过一些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专门明确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尚属首次,此举将对我国军队民事审判工作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有利于凸显特性

我国的审判机构由地方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其中,专门法院是按照各种专业机构组织体系建立起来的审判机构。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兵团法院等。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和限制。这些专门法院的管辖不具有普遍意义,它们只对特定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这种专门法院依据宪法、法律授权对特定案件所具有的管辖权也叫专门管辖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由军事法院审理和裁判军队内部的民事纠纷,是新时期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创新我军政治工作方法的有益探索。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是我国军事司法制度一项特有的内容,当今世界其他国家设立的军事法院基本没有管辖民事案件的先例。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军事审判机构管辖军内民事案件,与我国军事审判机构的特殊地位紧密相关。在我国,军事审判机构既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部门。军事审判机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军事审判权的行使既是典型的司法行为,也是军队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服从服务于军队政治工作大局而不仅仅是执行军队纪律的工具。军内民事审判工作不仅要发挥它在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广大官兵的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还要实现军事审判工作在服务部队、服务官兵方面的重要使命,贯穿和体现思想政治工作原则,为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有利于定分止争

与军事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同,在2001年以前军事法院基本不受理民事纠纷案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问题的复函》,授权军事法院试行管辖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符合条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军事法院并未享有对特定军内民事纠纷的专门管辖权,发生此类纠纷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9月,在总结前期军事法院试行审理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军事法院民事审判的授权内容,扩大了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是明确了军事法院的专门管辖权。规定下列军内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军内无主财产案件。二是将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扩大到特殊的涉军纠纷。规定指出,下列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也应当受理: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三是在涉军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有关协议管辖的内容。规定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军事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在受案过程中如何确保实现军事法院的对军内民事案件专门管辖权。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我国法治发展特殊阶段的一种独特法制现象。我国各基层法院法官对一些涉及非常见案件的司法解释掌握的不是很全面。加上之前军内民事关系较为简单,受传统息讼思想的影响,发生在军队内部的民事纠纷一般都通过自行协商、由组织出面调解甚至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双方当事人是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案件较少。这就使得一方面出现军内民事案件时,原告不知或出于各种考虑不愿向有管辖权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地方法院在受理军内民事案件时由于未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专门管辖权的相关司法解释而受理了此类案件,导致军事法院不能充分行使对军内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权。

民诉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矛盾。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就各级审判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民事诉讼法所做的解释和说明,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最重要的业务指导和法律依据。通过民事诉讼业务培训和具体审判工作,军事法院的专门管辖权为各级法院的法官所知晓掌握,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可以依法建议军内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向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同时通过对民诉法及其解释的宣传和学习,军地法律工作者和部队、官兵对这一特殊管辖权也有所掌握,当遇到军内民事纠纷时,主动向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起诉或者对地方法院受理的军内民事诉讼提出管辖异议,监督地方和军事法院正确行使对军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有利于化解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军内民事活动大量增多,军内民事纠纷也随之明显增多。军队民事审判受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包括:离婚纠纷、借贷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健康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有的关系官兵家庭幸福、有的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有的涉及部队合法权益维护。这些军内民事纠纷处理不好,首先,将侵害部队和官兵合法权益。军内民事纠纷发生在军人之间、军队单位以及军人与军队单位之间,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将无法使军人和军队单位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其次,将导致出现涉诉信访案件牵扯各级领导和机关大量精力。军内涉诉信访案件尤其是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情况复杂,矛盾尖锐,法律性强,行政处理往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助长了当事人通过非理性方式维权的不良风气,增加纠纷的处理难度。花费部队各级领导和机关大量时间精力。最后,将影响部队内部团结和安全稳定。这是军内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正确处理的直接后果。

军事法院作为军队政治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在军队行使审判权,既是国家审判机关又是军队政治机关,特殊的职能地位使其在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解决军内民事纠纷,充分保障部队和官兵的合法权益方面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标签: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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