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17日 06:54
来源:法制日报
无奈之下,两位老人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每月能探望孙子三次。这起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两位老人每月探望孙子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
原标题: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 本报记者 马超
一对六旬老人,独生子意外身亡,于是将所有精神寄托都放在不满两岁的孙子身上。然而,由于儿子去世后与儿媳积怨较深,且因在探望孙子问题上多次与儿媳一家发生激烈冲突,导致儿媳妇一怒之下阻止二老探望孙子。
无奈之下,两位老人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每月能探望孙子三次。这起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两位老人每月探望孙子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
一审宣判后,儿媳不服,提出上诉。今天,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审判长费益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二老已承诺不再与儿媳纠缠过去的矛盾,主动缓和双方关系,故可支持其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孙子。
独子身亡引发婆媳矛盾
欲看孙子遭到儿媳拒绝
家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的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徐某某于2012年初与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3年3月4日,徐某某身亡,公安部门认定徐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楼。后徐某、李某夫妇与倪某为徐某某的身亡起因发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徐某某死亡时,倪某已怀孕一个多月,倪某自徐某某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徐某、李某、倪某均分了徐某某的人身保险理赔款各7万余元。就倪某是否继续妊娠事宜,经徐某、李某与倪某及其家人协商,倪某同意继续妊娠,之后徐某、李某以怀孕营养费为由向倪某汇款4万元。
2013年10月29日,倪某产下一子,取名倪某某。孩子出生当天及当年11月底,徐某、李某先后两次探望孙子。同年12月31日,徐某、李某第三次探望孙子时,双方发生口角,事后经当地妇联协调,双方矛盾有所缓解。此后,徐某、李某夫妇每月一次至倪某住所探望孙子。
在探望过程中,徐某、李某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2014年8月下旬,徐某、李某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而拒绝。8月31日,徐某、李某夫妇与两个亲戚至倪某住所要求探望孙子,双方为此又产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
双方矛盾经当地派出所、妇联协调未果。徐某、李某遂诉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夫妇有权对孙子每月探望三次。倪某对其夫妇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时应履行协助义务。
一审法院曾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各执己见未果。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至倪某某十周岁时止,徐某、李某可每月探望倪某某一次,倪某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探望地点除徐某、李某与倪某商定的地点外,以倪某经常居住地或由倪某指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为宜。
一审判决支持公婆探望
儿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倪某不服,遂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倪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生育倪某某主要是考虑到被上诉人失去儿子后的家庭情况,其作出了重大牺牲,并非是与被上诉人达成一致意见。从其怀孕到孩子1岁多期间,被上诉人多次带人持械上门辱骂打砸,甚至抢走孩子,对其恶意诽谤污蔑,被上诉人的行为对其及其家人和孩子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被上诉人的探望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害无利。原审判决没有实事求是地反映其拒绝被上诉人探望的深层次原因。被上诉人曾汇款的4万元并非对其善意的关爱,而是试图买断其与孩子的所有关系。
倪某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没有对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也没有对其调查申请予以答复并进行调查,原审中其要求发问也被制止,原审法院并未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倪某还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并没有赋予其他人,因此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条款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虽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应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并作出妥当安排。
该案二审审判长费益君介绍说,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因此,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之权利,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务。
“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费益君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享有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的权利。既然继承法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父或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情形下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同理失独老年人代替死亡子女行使探望权于法于理并不相悖,亦是对失独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心。
费益君表示,近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遵循法定的顺序位阶,在未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探望须遵守监护权行使的代际位阶,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否则监护人可依法要求中止不当探视。当然,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之时亦应为其他近亲属合理探视提供必要之便利。
“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费益君说,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该案中,倪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对倪某某的监护权毋庸置疑,作为倪某某的祖父母徐某、李某应当充分尊重倪某法定第一顺位的监护权利。之前因探视发生争执和过激的行为不管起因如何,但在客观上的确对倪某及其父母的生活造成了相当影响,也不利于倪某某的身心健康。如果矛盾继续存在,不仅不利于探望,而且亦不符合立法之精神与家庭和谐之理念。
“鉴于徐某、李某已承诺不再纠缠过去矛盾,主动缓和双方关系,故可支持其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倪某某。”费益君说,如果今后双方再因探望发生矛盾且对倪某某的正常生活和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作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倪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其监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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