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无缓刑
2015年12月12日 03:12
来源:新快报
在检察机关罕见的三次抗诉后,中国最大的“老鼠仓”案,昨日在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标题:马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无缓刑
日期:[2015-12-12] 版次:[A05] 版名:[城事] 字体:【大中小】

■2014年,马乐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一审。 (资料图)
检察机关三次抗诉,中国最大“老鼠仓”案再审改判
在检察机关罕见的三次抗诉后,中国最大的“老鼠仓”案,昨日在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4年3月一审时,马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审判决受到了“量刑过低”的质疑,引发了深圳市、广东省、最高检察机关三次抗诉,较为罕见。据了解,该案是我国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经济领域犯罪进行抗诉,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的案件。
■新快报记者 付玉良
曾经
掌舵百亿资金的“80后”
马乐出生于1982年,本科就读于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2004年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读研究生,2006年毕业后就到了博时基金工作。
2011年,29岁的马乐担任精选基金经理。由于业绩突出,这个掌握上百亿基金规模的“80后”,一时成为明星基金经理。
有知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马乐虽然年薪达200万元,但是一个十分聪明、低调的人。或许正是因为如此,自担任基金经理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就是在这段任职期间,马乐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并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案发
从美国回深圳自首
2013年5月30日,马乐接到公司电话,被告知深圳证监局来公司进行调查,他以为是“常规检查”便没有理会,而是按原计划当天下午从香港乘坐飞机前往美国治病。
直到他抵达美国才得知深圳证监局要对其进行调查,他才明白了事情的严重性。“我当下就买了最早的航班回国,6月1日联系了公司监察部,然后联系深圳证监局交了自己的护照,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然后再去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马乐如是交代。
当时,马乐的辩护人表示,马乐对于案发违法所得从来没有归属感和安全感,“他没有动过三个账户里的资金,没有购置过名车豪宅,没有购买和使用过任何的奢侈品,他至今未购置任何的房产,仍然住在出租屋中。”
一审后
三级检察机关罕见抗诉
2014年3月28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马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马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但一审判决受到了“量刑过低”的质疑,并引发了从深圳市到广东省、再到最高检三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十分罕见。
2014年4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公开表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2014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广东省检察院认为该终审裁定确有错误,并提请最高检抗诉。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
据了解,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经济领域犯罪进行抗诉,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的案件。
再审
更正非法获利为1912万余元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该院再审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案发后马乐投案自首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另查明,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0246.98元,原审认定马乐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18833374.74元属计算错误,应予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纠正降格评判
从再审判决来看,该案最主要的分歧是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理解,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应予纠正。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参照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规定进行处罚。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及立法技术看,应当适用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
而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所累计成交的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万余元,其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且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因此,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对马乐本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鉴于其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可予减轻处罚。
意义
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据了解,马乐案终审开启了首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适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条款。
对于此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第一款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此次案件的依法改判,不仅有利于正确审理该类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而且有利于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三级检察机关罕见抗诉
●2014年3月28日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马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马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4年4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公开表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2014年10月
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
广东省检察院认为该终审裁定确有错误,并提请最高检抗诉。
●2014年12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
●2015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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