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邦最高法院将开审费希尔案
2015年12月01日 06:43
来源:法制日报
12月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对备受关注的“费希尔案”开庭审理。亚裔也积极酝酿在联邦最高法院开审前发起新一轮的申诉行动。这一系列的发展再一次将美国大学在录取新生中的“种族歧视”问题推到风口浪尖。此间舆论认为,包括华裔在内的亚裔的不断申诉,在促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重审“费希尔案”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尽管“费希尔案”和亚裔的申诉都是针对美国大学在录取新生时存在的“种族歧视”问题,且都与美国的“平权法案”有关,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原标题:美联邦最高法院将开审费希尔案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费希尔案”之前,美国亚裔教育联盟再次就美国藤校录取中歧视亚裔学生问题提出申诉。早在5月,亚裔教育联盟就联合64个亚裔社团,对哈佛大学在录取新生中歧视亚裔学生的做法,向美国联邦教育部提出过申诉。图为美国马萨诸塞州剑桥市(哈佛大学所在地),哈佛大学内准备报到的新生。 CFP供图
12月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对备受关注的“费希尔案”开庭审理。亚裔也积极酝酿在联邦最高法院开审前发起新一轮的申诉行动。这一系列的发展再一次将美国大学在录取新生中的“种族歧视”问题推到风口浪尖。此间舆论认为,包括华裔在内的亚裔的不断申诉,在促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重审“费希尔案”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尽管“费希尔案”和亚裔的申诉都是针对美国大学在录取新生时存在的“种族歧视”问题,且都与美国的“平权法案”有关,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费希尔案”诉至最高法院
这是“费希尔案”第二次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2013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将此案退回到审理过的第五巡回法院重审。第五巡回法院则于2014年再次判定校方胜诉。费希尔再次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复审辩论。
“费希尔案”发生在2008年。费希尔是一名白人女生,那一年,她被自己心仪的大学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拒之门外。她的父亲和姐姐都曾在这所大学读书。她在当时表示,得知被拒时,“我都崩溃了”。随后,她与另一名有同样遭遇的女生将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告上法院,起诉校方基于种族因素拒绝录取她们的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的规定。
2009年,美国一联邦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判定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的做法不违法。随后,接案的美国第五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但原告不服,一路上告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费希尔被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录取。另一名原告在2011年从此案中撤诉,费希尔成为唯一原告。
费希尔今年已从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毕业。她9月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表示:“如果我上了德克萨斯大学,我也许可以得到一个更好的工作机会。”她说:“我希望,在录取时,他们能够完全不考虑种族,每个人,不论种族是什么,都能单纯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努力,进入他们想进的任何一所学校。”
校方则辩称,即使不考虑种族背景,费希尔也不会被录取。校方坚持,大学应有招收各种背景学生的权力,这也是学校在学术和社会上的使命。学校需要以平权政策来促进生源的多样性,保证学校大多数课堂上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族裔学生。该校的招生负责人伊绍普表示,学生们在课堂和校园里交流,有助于他们消除偏见,也将促进社会的多样化发展。
“费希尔案”被称为是一个典型的“逆向歧视”案件。所谓“逆向歧视”,简言之,即是指社会中的强势群体的利益因为给予弱势群体的政策性照顾而受到损害。在美国,白人是社会中的主流,属于强势群体;而其他族裔,如非洲裔、亚裔等,则被归为弱势群体。要求学校招生、公司招聘中保证少数族裔比例的“平权法案”,被认为是美国上个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主要成果之一。
但是,自1978年以来,不断有人起诉大学录取中的种族平权政策不公平、有悖于美国宪法的精神。最近的一个案子发生在2003年,当时,白人学生格鲁特状告密歇根大学校长博林格存在种族歧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最后以5:4的表决结果裁定密歇根大学胜诉。大法官在裁定中说,密歇根大学给予少数族裔学生某种程度上的照顾,但并不是绝对地优先考虑,因此没有违背美国宪法精神。
亚裔学生面临多重歧视
“费希尔案”得以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审,与包括华裔在内的亚裔持续的申诉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费希尔案”之前,美国亚裔教育联盟再次就美国藤校(常青藤名校)录取中歧视亚裔学生的问题提出申诉。此前,亚裔教育联盟曾联合118个亚裔社团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递交联合信件,要求在高校录取过程中取消种族配额。
这将是美国亚裔教育联盟再次就美国大学在录取新生中歧视亚裔学生提出申诉。早在5月,亚裔教育联盟就联合64个亚裔社团,对哈佛大学在录取新生中歧视亚裔学生的做法,向美国联邦教育部提出申诉。美国联邦教育部随后回应称,还有类似针对哈佛的申诉没有解决,这次申诉也要暂时搁置。在新的申诉中,亚裔教育联盟选择了“没有类似申诉”的耶鲁大学、布朗大学和达特茅斯学院。
相较于“费希尔案”中白人学生认为其受到的“逆向歧视”,亚裔学生的处境则更为尴尬,其受到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也是多重的。按理讲,包括华裔在内的亚裔学生本是“平权法案”的照顾对象。在“平权法案”实行之初,华裔、亚裔也的确从中受益,得以有机会进入白人为主的学校,但随着华裔、亚裔学生人数的增加和素质的不断提高,“平权法案”却又成了他们入学的“绊脚石”。在大学录取中,他们既不是强势群体,比不了白人学生,却又不敌如非裔、拉美裔等其他少数群体,成为最受排挤的人群,受着多重的歧视,不得不以更高的条件,才有可能进入自己心仪的大学。
许多研究都表明,包括耶鲁、布朗、达特茅斯等藤校,都在录取过程中对亚裔学生有系统和持续的歧视,其方式包括:使用种族差异化标准,如除要求课外活动成绩突出外,考试成绩平均要比其他族裔的学生高出140至450分,亚裔学生才有可能被一流大学录取;使用种族平衡,即所谓的“种族配额”,如在过去20年中,亚裔学生增加了近1倍,学生的素质也大幅度提高了,但耶鲁、布朗、达特茅斯等大学的亚裔新生比率却基本保持不变,长期停留在14%至18%之间;由于种族偏见或成见,亚裔学生通常被认为是“书呆子”、课外活动参与不足等。
普林斯顿大学的艾斯彭萨德博士曾有过量化式的研究。作者采用了10所美国顶尖大学的数据,包括24.5万人的录取资料和9100人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其他所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亚裔学生的入学胜算是白人的0.7倍,即低30%;黑人学生的入学胜算是白人的5.5倍。而且,在过去近20年中,亚裔学生的处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是进一步加重了。有关研究显示,按年份算,亚裔入学胜算在1980、1993和1997年分别是白人的0.875、0.684、0.678倍。
华亚裔团体意见不相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重审“费希尔案”激起的广泛争议,可以归纳为针锋相对的两派:一方认为以种族因素为由的招生政策违反宪法,而另一方则认为应该考虑种族因素以实现校园平衡和多样化。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司法监督机构总裁费腾认为,以种族为理由的招生政策违反宪法。他说:“很多人因此而受到伤害,因为如果有人因为是少数族裔而被录取,那么就有其他人因为不是少数族裔而失去机会。”美国教育委员会主席布罗德则支持德克萨斯大学的决定。他说,该委员会仍然坚信美国大学内的“正义在于仍然承认多样化的重要性”。佛蒙特大学校长苏利文认为,在高等教育中,“多样化是公众福音”。美国民权委员会委员亚基也表示,种族因素不应该成为一个人上大学的障碍,但“我认为种族应该是考虑因素,因为它有助于校园种族平衡”。
华裔和亚裔团体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也不完全一致。在亚裔教育联盟组织了118个团体推动申诉的同时,也有160个亚裔社团表示支持“平权法案”。反对者表示,亚裔的录取率在没有种族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会大幅上升,而白人的处境没有显著改变,如加州是美国几个为数不多的废除“平权法案”的州,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亚裔就占到近50%。他们认为,持续施加压力,不断使亚裔的声音被社会广泛听到,也有助于美国名校增加录取华裔和亚裔学生。普林斯顿大学在录取过程中曾有类似的种族配额问题,在先后多个申诉的压力下,它对亚裔学生录取比例已经有所上升,达到20%以上。哈佛大学也称,其过去10年中已录取了更多的亚裔学生,由18%增加到21%。
中国是美国最大的留学生来源地之一。中国留学生关注美国大学的录取政策和华裔学生的处境是情理之中的事。不过,无论是“费希尔案”还是亚裔的申诉所涉及到的美国大学录取中的“种族因素”,都是事关美国国内不同族群之间有关利益、权利、平等、公正等问题的争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因此也事关美国千家万户的利益,但这对外国留学生并没有直接影响。
此间分析人士指出,如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大学录取中考虑种族因素违反宪法,亚裔美国学生将从中受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大学会相应增加录取亚洲留学生的数量或者改善录取亚洲留学生的条件。
尽管如此,正如中国的强大会有助于海外华人华侨地位的改善一样,美国华裔学生地位的改善也会有助于提升华裔的影响,进而对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的处境产生一定的“溢出效应”。然而,要消除美国社会中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其任之繁重,其道之艰难,显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就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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