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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反映国家恵民政策已施行多月在福州却无法落实 官方回复


来源:人民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免征营业税手续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但作为省会城市的福州市于2015年9月10日止仍末按照国家政策予以实施,国家惠民政策在福州地税及福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行不通,恳请书记查下什么原因至使国家政策在福州无法落实。

原标题:网友反映国家恵民政策已施行多月在福州却无法落实 官方回复

【网友留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免征营业税手续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但作为省会城市的福州市于2015年9月10日止仍末按照国家政策予以实施,国家惠民政策在福州地税及福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行不通,恳请书记查下什么原因至使国家政策在福州无法落实。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欢迎给福建省委尤权书记留言!您留言反映的“国家惠民政策3个月在福州无法落实”的问题,福州市地税局、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处理。

据福州市地税局、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调查了解,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房产赠与应当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或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012年6月1日起,国家住建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实施后,办理房屋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时,赠与合同已不再要求公证。

在办理房屋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时,因为税费减免审批要求提供赠与公证书。为方便群众,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长期受地税主管机关委托代征二手房转让税费,实现一个窗口办好房屋转移税费申报和转移登记申请手续。对赠与双方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地税主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局文件要求在办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免税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公证书(包含赠与合同公证书与赠与双方亲属关系公证书),否则视为买卖行为征税。

2015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2015年第50号)发布。但该文未明确是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原通知要求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且对赠与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材料同时做出调整。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个人房产发生上述无偿赠与行为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提供的免税申请材料与国税总局第50号公告实施前的营业税免税申请材料一致,需提供“赠与合同公证书”和“亲属关系公证书”。该公告若直接执行将导致个人无偿赠与无法同步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鉴于该公告虽未涉及个人所得税免税申请材料问题,但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系个人房产无偿赠与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免税申请事项,本着简政利民、为民办实事的原则,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主动与地税主管机关沟通,建议申请人能提供公安部门关系证明的无须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且个人所得税免税申请应参照营业税办理。

福州市地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0号公告发布后,立即就具体实施细节进行研究与修订,将该公告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并于9月16日通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明确即日起,凡申请房屋赠与转移登记时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对能够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能直接判定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的,无须提供公证书,赠与双方可直接持赠与合同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赠与转移登记和减免税申请手续。

给您造成的不便,请谅解!感谢您对房产登记交易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福建省信访局)

标签:公证书 赠与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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