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对贪污罪增设“终身监禁”意义重大
2015年11月12日 10:3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1月12日电(记者黄安琪)由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第六届博和法律论坛”近日在上海举行,220余名法学家、律师围绕《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探讨。多位律师和学者将目光聚焦于“终身监禁”这一新增规定,认为其意义重大,应继续加以完善。
原标题:专家认为:对贪污罪增设“终身监禁”意义重大
新华网上海11月12日电(记者黄安琪)由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第六届博和法律论坛”近日在上海举行,220余名法学家、律师围绕《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探讨。多位律师和学者将目光聚焦于“终身监禁”这一新增规定,认为其意义重大,应继续加以完善。
《刑法修正案(九)》8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11月1日起实施。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此,多数律师和学者表示,这不仅反映了政府严惩腐败的决心和魄力,更有利于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具有积极意义。
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丽娜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罪中引入终身监禁规定,用制度封堵了贪腐分子提前出狱的可能,反映出我国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和勇气,将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但该制度引入的进步意义还远不仅限于此,该项制度引入刑罚体系,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也有律师提出应继续完善的建议。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翠翠表示,面对日渐增长的贪污腐败之风,对该类犯罪增设终身监禁刑,可谓是一场及时雨。但我国所设立的“终身监禁”刑并非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附随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这就意味着一旦该类犯罪的死刑废除后,“终身监禁”制度也会随之废除。建议将我国新设立的“终身监禁”制度与无期徒刑捆绑,将无期徒刑改成可以减刑、假释无期徒刑和不得减刑、假释无期徒刑两种情况,同时,重新厘定适用不得减刑、假释无期徒刑的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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