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宁市法院首次集中发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
2015年10月16日 08:07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安宁10月16日电 (徐前)10月15日,安宁市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首次集中发布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对72案60名自然人12名法人限制乘坐飞机、软卧等高消费行为,进行信用惩戒。
原标题:云南安宁市法院首次集中发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
人民网安宁10月16日电 (徐前)10月15日,安宁市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首次集中发布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对72案60名自然人12名法人限制乘坐飞机、软卧等高消费行为,进行信用惩戒。
据了解,安宁市法院执行局认真做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录入工作。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2015年以来,安宁市法院将191名自然人、39名企业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附: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
(2015)安法限令字第001号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在全社会营造守法诚信的舆论氛围,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对长期赖债、消极履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实施严厉打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决定对下列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的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令发布后,下列所有被执行人中,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上述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社会各界对本《限制高消费令》所列的被执行人的行为予以监督,并向本院举报执行案件的线索。举报电话:0871-6869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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