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阳光滋养“东方之花”
2015年09月27日 07:05
来源:法制日报
形式多样是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适应矛盾纠纷发展趋势的必然现象,规范化则是“东方之花”走向法治化的必由之路。湖北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多位负责人普遍有一个感觉:现在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有了矛盾纠纷不再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而变成更多依靠法律、依靠证据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这也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必须不断完善规范自身工作流程、提升自身法治化水平,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向前发展。
原标题:法治阳光滋养“东方之花”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3年前,记者曾到湖北基层采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当时,记者感觉最强烈的是,这类拥有法学和相应行业领域“专家库”的人民调解组织,让化解矛盾纠纷有了“依据”。
3年后,记者再次到湖北4个县市采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看到了更加规范、更多形式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过去是两张纸,现在有22个规范性文本。”描述近5年来该组织的变化,襄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李建敏这句话让记者印象深刻。在李建敏眼里,规范化就是法治化的路径之一。
这次采访中,记者还有一个印象,就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开始向“急”“难”“险”“重”矛盾纠纷领域扩展。如襄阳市南漳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老河口市拘留所人民调解委员会、麻城市金融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襄阳市涉及少数民族领域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形式多样是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适应矛盾纠纷发展趋势的必然现象,规范化则是“东方之花”走向法治化的必由之路。湖北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多位负责人普遍有一个感觉:现在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有了矛盾纠纷不再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而变成更多依靠法律、依靠证据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这也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必须不断完善规范自身工作流程、提升自身法治化水平,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向前发展。
人民调解是我国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途径的有益补充,其未来发展方向必然是与法对接,实现化解矛盾纠纷路径的法治化。采访越多,记者的这种感觉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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