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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来源:福建日报

若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房屋的面积分割、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内容、陈信潮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等事宜提出异议以及家庭内部矛盾等,均由声明人陈星英、陈星华、陈国楚、陈国善、陈信潮、陈国定自行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与经济责任,与任何单位、个人无关。若对上述声明有异议的,可在本声明登报后30天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反映。逾期,声明人将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安置及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手续。

原标题:公 告

“台屿片区旧改”项目需征收坐落于仓山区建新镇中截村的84年前木结构房屋,该房屋为被征收人陈星英(身份证号370321193809190028)、陈星华(身份证号350102194909080468)、陈国楚(身份证号35212719430910041X)、陈国善(亡故)、陈信潮(身份证号350111192807280431)、陈国定(身份证号350121194910112710)6人所有,陈星英、陈星华、陈国楚、陈国善为兄妹关系,陈信潮、陈国定与以上4人为堂兄弟(妹)关系。现经家庭内部及所有申明人(所有人)协商一致,决定按以下面积进行分割;陈国楚分割后所得面积为16.83m2、陈星英分割后所得面积为12.33m2、陈星华分割后所得面积为12.33m2、陈国善分割后所得面积为13.83m2(因陈国善已亡故,其份额继承手续由其妻施秋娟办理)、陈国定分割后所得面积为19.14m2、陈信潮分割后所得面积为19.14m2。同时,申明人要求上述房屋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并同意由陈信潮作为乙方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领取协议货币补偿款。

若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房屋的面积分割、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内容、陈信潮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等事宜提出异议以及家庭内部矛盾等,均由声明人陈星英、陈星华、陈国楚、陈国善、陈信潮、陈国定自行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与经济责任,与任何单位、个人无关。若对上述声明有异议的,可在本声明登报后30天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反映。逾期,声明人将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安置及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手续。

声明人:陈国楚、陈国定、陈信潮、陈星英、陈星华、陈国善(施秋娟代)

标签:面积 陈星 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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