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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吸毒可直接双开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年7月底,湖南省纪委监察厅官方网站披露,衡阳县今年专门出台了《衡阳县关于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行为的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而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等吸毒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上述《办法》从今年1月15日开始施行,共有13条内容。

原标题:党员干部吸毒可直接双开

信息时报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年7月底,湖南省纪委监察厅官方网站披露,衡阳县今年专门出台了《衡阳县关于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行为的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而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等吸毒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上述《办法》从今年1月15日开始施行,共有13条内容。

地方党委、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专门出台针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问题的处理办法,在全国鲜见。

记者了解到,自《办法》出台至今,衡阳县已经有39名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被查出涉毒,其中18人名单及处理结果已被公布,另有21人目前尚在调查处理阶段。

2015年2月13日,当天出版的衡阳县县委机关报《今日蒸阳》第二版刊发了衡阳县纪委监察局发布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在这份涉及数十人被处分的通报中,有18名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被单独列出,他们分别任衡阳县国税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以及小学教师、医院职工等。而他们受到处分的原因相同:均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吸食毒品。

而不到1个月前,今年1月15日,衡阳县刚刚发布了《关于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行为的处理办法》。

为何专门出台禁毒文件?

一年多时间内 竟有40多公职人员涉毒

记者注意到,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被查受到处分的新闻近些年常见诸报端,但地方对此专门出台“红头文件”,在全国鲜见。

而在1年的时间里,先后有40多名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被查出吸毒,引起了衡阳县委、县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对于这一问题,衡阳县纪委办公室王主任表示,极少数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没有经受住诱惑、没能把控好自身。

2015年8月11日上午,在谈到上述《办法》出炉的背景时,衡阳县纪委副书记阳武元则向记者坦言,自去年以来,当地群众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问题的反映的确比较多,在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中,也发现确有此类问题。

“比如少数吸毒的公职人员,长期不上班,单位也找不到人,已经严重影响工作,对家庭、自身的损害也很大。”阳武元说,“这些人员吸毒,已经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必须严肃查处的。”

记者了解到,从去年年底开始,衡阳县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针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吸毒问题的清理整顿,目前还在清理整顿当中。

涉毒干部如何查如何防?

取证难 曾有干部“耍赖”尿在裤子和身上

衡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肖大队长坦言,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涉毒案件的查处上,相对更难一些。

“首先,他们吸毒隐蔽性要更高,特别是吸毒的场所,非常隐蔽。此外,这类人员被查出后还抱有侥幸心理,想通过一些渠道来逃避处罚。”肖大队长介绍。

还有就是取证难。据介绍,公安机关去年在查处当地运输交通部门的干部涉毒案时,有一名干部坐在检测室内耍赖,拒不接受尿检,甚至把尿撒在了裤子和身上。“他们认为不接受尿检,就没有证据,实际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强制检测。”肖大队长说。

定期“跟踪” 涉毒人员每月定期尿检3次

衡阳县纪委告诉记者,涉毒的党员、公职人员定期进行尿检的地方,就位于设置在衡阳县防疫站的美沙酮诊所,于今年1月26日启用。

8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这个诊所,看到尿检室门口,就挂有写着“衡阳县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涉毒成分定点检测室”的牌子。

依照规定,每个月的10号、20号和30号,上述涉毒人员要到这里进行尿检,尿检的周期大概在1年左右。据工作人员介绍,尿检结果会及时上报到涉毒人员单位及县里有关部门,随时把握人员动态。

记者采访了解到,衡阳县上述《办法》出台后,当地查处的涉毒案件中,已几乎没有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

《衡阳县关于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行为的处理办法》内容摘要

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而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员,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按程序予以罢免。

对于“吸毒情节严重”的认定范围包括:曾经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办法》明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视为“吸毒情节严重”。

标签:党员 党风 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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