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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大赦


来源:羊城晚报

大赦与特赦,古今中外都有先例。在我国古代,出于济法律之穷、启发社会善性、协调上下关系等目的,每逢太平盛世大庆时,君王都会大赦天下。

原标题:历史上的大赦

嘉庆四年大赦天下的诏书

统筹:李素灵 撰文:赖晨

历史上

的大赦

近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时隔40年中国再次实行特赦。

大赦与特赦,古今中外都有先例。在我国古代,出于济法律之穷、启发社会善性、协调上下关系等目的,每逢太平盛世大庆时,君王都会大赦天下。

司刺三宥赦

赦骊山之徒 赦免制兴盛

有记载的“赦”可以上溯到周朝。《周礼》中记载“司刺”这官职的功能时,提到“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所谓“三宥”就是对于“不识”(无辨别能力)、“过失”(疏忽大意)、“遗忘”这三种情况的犯罪,按照“三宥”原则实行宽大处理。所谓“三赦”,就是“赦幼弱,赦老旄,赦蠢愚”,就是对小孩子、7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智力有缺陷者犯罪,予以赦免,不进行处罚。

虽然这和后代的赦免还不太一样,但已有了雏形。

赦骊山之徒

先秦在战国晚期会不时赦免罪犯,比如昭襄王曾经四度赦免罪人,孝文王以及庄襄王在即位时也都赦免过罪人。可是这种做法在奉行严刑酷法治天下的秦始皇即位后,发生了极大转变,30多年从不一赦。

但凡事都有例外,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揭竿而起后,派兵数十万逼近首都咸阳。秦二世胡亥只好接受了大臣们的建议,宣布大赦天下,命章邯率被赦免的20万骊山刑徒讨伐叛军。

章邯认为,天下有不可用之将,而兵则皆可用。治军有道,懦夫可成为精兵。他从咸阳的兵器库中调集各种精良兵器,又从太仆属下征集大批军马,对获赦的20万骊山之徒进行编排集训,一支剽悍的大军迅速建立起来。

赦免制兴盛

汉朝的统治者们认为,秦的灭亡是因为其统治暴戾,于是赦免的应用空前“兴盛”。其赦免制度分为大赦、特赦、减赎三大类。

汉高祖刘邦为了巩固不太稳定的政权,在位期间就共实施过9次赦免。汉武帝曾赦免多达18次。到了西汉末期,汉昭帝登基之初就大赦天下,在位的13年间也赦免了7次,而汉元帝和汉哀帝赦免也有10次和4次。东汉时光武帝赦免次数竟然达到了19次;东汉末年时,时局动荡,赦令几乎是一年一次。桓、灵、献三帝,几乎无年不赦,甚至一年数赦,其意在实行赦免以求稳定,但结果赦免越多,国家越是混乱,最终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于是“天下溃败决裂,不可挽回”。

汉朝的特赦制度也曾收到良好的效果。汉宣帝派龚遂为“盗贼并起”勃海郡(今河北沧州一带)的太守,皇帝问龚如何打击这些罪犯,龚遂回答说,渤海边远,得不到朝廷好处与教化,老百姓迫于饥寒,官吏又只知道打压,所以皇帝的赤子才盗用了皇帝的兵器舞弄起来。汉宣帝于是要求宰相暂时不要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处理渤海郡事情,许可龚遂暂时可以便宜行事。龚遂到任之后,实行大赦政策,既往不咎,开仓放粮,资助贫困。果然,百姓积极响应,放下武器,卖剑买牛。从此渤海的老百姓过上安定生活,龚遂也成为循吏的典型。

大规模赦免

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社会动荡不安,皇权常常受到威胁,为了维护统治,赦免制度就被推出来,甚至到了泛滥的地步。

司马炎在位26年间,前后大小赦免就有14次;而“八王之乱”时,晋惠帝短短17年间,进行了大小赦免28次,最多一年颁布了7次赦令。东晋皇帝一共颁布了83次赦令。南北朝诸国大多立国时间短,战乱时间多,一年多赦屡见不鲜。

“十恶”不赦

隋朝,国家的政治局面逐渐稳定下来,君王施行赦免的次数逐渐减少,大多数统治者对于赦免对象也开始审慎起来。隋文帝杨坚将“重罪十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定为“十恶”,不予赦免。

不赦贪官

在唐朝,赦免制度日趋成熟,《唐律疏议》对此有细致的规定,如对责任年龄及能力问题、不得赦免问题、不得因赦免而免除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有细致的法律条文。

对责任年龄及能力问题,《唐律疏议》规定:16岁以上未满70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70岁以上未满80岁、11岁以上未满16岁的人,以及白痴、哑巴、侏儒、一手或一腿折、盲一目的残疾者,仅在犯死罪及几类重要的犯罪时处以刑罚,其他收赎(出钱顶罪);80岁以上未满90岁,8岁以上未满11岁,以及双目盲、两肢废、癫狂等笃疾者,犯谋反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上请皇帝减轻处罚,犯强盗或窃盗以及杀人罪可以收赎,其他罪不承担刑事责任;90岁以上及未满8岁的人,不论犯何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不得赦免”,《唐律疏议》规定: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的重大犯罪行为,即使有大赦,仍然要处死或流放。如赦书还未颁布,私自打听得知,而故意犯罪的,因为其存在侥幸心理,为了避免助长罪恶,不论罪行大小,一概不赦免。恶逆、部属奴婢殴打、谋杀、强奸主人的,一律不予减免。犯有造畜蛊毒(害人巫术)、杀害尊长亲属,或者反对皇权的谋反、谋大逆的,因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使遇到赦免,也不能免除其刑罚,仍然要流放。

对于“不得因赦免而被免除的法律责任”,《唐律疏议》中规定,“同姓为婚”、“娶逃亡妇女”、“奴娶良人为妻”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由此所缔结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即使遇到赦免,也要强制判离婚。因为赦免只能起到免除刑罚的作用,而不能改变婚姻关系的性质。赦免后应离婚而不离婚的,必须从重处罚,“杖八十”;如果官府判决离婚而拒不离婚的,就要依照强奸或通奸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唐太宗在贞观四年、贞观九年两次下诏大赦天下,赦令中都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者不在赦免之列。之后唐宋诸朝历代赦令,亦都强调这一规定。

大赦施行多

到了开明的宋朝,天下大赦的频率相当之高,大概平均18个月,皇帝就要来一次大赦天下。所以,宋朝的徒刑,规定最高只有3年。

《水浒传》里的那些梁山好汉,一有了人命案,往往是选择出去避风头,然后老老实实地等天下大赦。实在不行,他们也会选择去吃官司,反正也坐不了几年牢。宋江杀了阎婆惜,后来要被刺配江州,父亲宋太公对他说,你现在到江州去,不要去做强盗,一年半载等到皇恩大赦下来,依旧回来父子团聚。

据《宋刑统》记载,宋朝的大赦虽多,但每一次都是郑重其事,要举行盛大的仪式,并夹杂有杂技表演,以吸引观看,让全国百姓都知道实行大赦了。仪式之后,各地驻首都办事处的官员都在等候取旨。办事处“各有递铺(驿站)腰铃黄旗者数人,俟宣赦讫,即先发太平州、万州、寿春府,取‘太平万寿’之语。以次俱发铃声,满道都人竞观”。这样,大赦信息很快就传遍全国,囚徒在天亮之前则全部离开监狱。

滥赦致亡国

元朝受儒家和佛教影响,其赦免十分频繁,平均两三年一次,赦免的理由也很多:或者是因为新帝登基,或者因为要举行重大典礼,或者因为出现了灾异,或者为了怀柔和招安,还有因举行宗教仪式而施行赦免的情况。不过元朝在立国之初是没有赦免制度的。

1229年,乘窝阔台即汗位之机,耶律楚材劝他实行赦免,得其同意,这是蒙古汗国施行赦免的开端。

元代经常因为办佛教仪式而释放重囚。元成宗时(1295年-1307年),僧人借佛事为名,请求皇帝释放罪人,以此作为祈福的方式,称之为“秃鲁麻”。从此以后,僧侣举行宗教活动过后,肯定要释放重刑犯,于是奸恶之徒纷纷通过贿赂僧侣来求得赦免。“赦宥”在元代一度成了姑息养奸的同义词。

赦免泛滥的弊端很快就显露出来。元成宗大德十一年(1307年),中书省提出:自元贞年间(1295年-1297年)以来,因为办佛事的缘故而释放有罪的人,条件掌握得过于宽松,所以有关部门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成宗以后,僧徒贪求不义之财,以办佛事为名庇佑罪犯已成为家常便饭。后来竟然出现“早上遇赦,晚上又犯罪被抓;上午出狱,晚上杀人;再三再四地犯罪,却没有一次被依法处理过”的现象。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有人包庇。

元代滥赦的直接后果是法度废弛,政府对于百姓的控制力极度下降,官府的腐败也日益滋生,最后元朝只存在了不到90年就灭亡了。

重典治乱世

明朝推行“重典治乱世”的原则,对于官民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行为都予以严厉打击。因此明代的皇帝很少实行赦免,大约是平均5年多才来一次大赦。

“重典治乱世”的法制原则是朱元璋定下来的。为什么他选择用重典治国呢?一方面,他在总结元朝灭亡的教训时认识到,由于统治者的“宽纵”导致纲纪废弛、“不修法度”,这是元朝灭亡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明初的社会内外交困。蒙古残余势力在北方骚扰,倭寇在南方沿海作恶,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不时发生,为了争权夺利,统治阶级内部派系斗争激烈,同时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动也非常多,甚至达到了“前仆后继”的地步,正如朱元璋所言,“弃市之人的尸体还没挪走呢,要被杀头的人又来了”。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朱元璋决心重典治乱世。

朱元璋出身于社会底层,对官吏贪赃枉法、欺压平民十分痛恨,他也担心功臣宿将们在自己死后欺负孤儿寡母,夺走朱家江山,为此,其重典多用来对付官吏和权贵。但空前的高压和极权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相反会招致人们的反对,所以明朝也保留了赦免制度。据《明史》载,因郭桓案遭牵连而被处死的达到数万人,民间稍微有点资财的人家都因此而破败了。一时间民怨沸腾,不得已,朱元璋于同年八月下诏大赦天下。其后的胡惟庸、蓝玉两案也辗转牵连了不少人,朱元璋又特地下诏大赦。

赦免四特征

到了清朝,大赦越来越少,平均14年多才会大赦一次。而且清朝一般采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给予普遍的减刑,清朝赦免制度有四个特征:

其一,赦免的有关条例更加完备。《清史稿》载:清代“历朝登极、升袝(将前一位皇帝和皇后的牌位摆进太庙)、册立皇后、皇上五旬以上万寿(五十岁以上生日)、皇太后六旬以上万寿(六十岁以上生日)及武功克捷之类”,照例都会有大赦。

其二,赦免的末世特征更强。从形式上看,嘉庆、道光年间的赦宥制度似乎宽减、释免的范围愈来愈广,实际执行的刑罚愈来愈轻,但如果结合清政府颁布的限制条款进行综合考察,就会看清嘉道时期赦宥制度的真面目。因嘉庆时期阶级反抗、民族反抗异常激烈,道光时期内外交困,矛盾重重,两朝都须集中力量对付危害君主专制的政治犯罪,故不能不通过赦宥一般刑事犯罪,来掩饰法律镇压。

其三,赦免名目有所减少。由于清朝恰好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交织在一起,社会并不十分稳定,所以清朝的赦免相对较少,赦免的种类和名目也相对较少。

其四,赦免因循守旧。地主阶级在掌握政权数千年之后,早已腐朽不堪。清朝的统治集团在政治、思想等各方面都极其保守,就连清朝的赦免也表现出奇特的因循守旧的特性。光绪十一年(1885年),清廷下诏施行赦免,而赦免的理由竟然是:乾隆十一年、嘉庆十一年、咸丰十一年、同治十一年都曾经施行过赦免,所以现在“谨循成宪”(恭敬地遵循已有的法令)而施行赦免。这未免有些可笑。赦免,在清末已经失去其原有的意义,成为例行公事的走过场、搞形式了。

总之,综观我国古代赦免制度的源流和发展,呈现几个特点:王朝强盛时赦免少而且赦例严格,国政混乱时赦免多而过于宽和;赦免条件随意,尽管法律、诏令等对赦免的种类、程序、方法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但实践中总有损益、删减,并不是严格按照律令执行;赦免形式复杂多样;赦免程序庄重复杂;罕有赦免贪官。

周清晋秦隋宋明汉唐元赖晨

标签:赦令 大赦 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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