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史上那些司法的参军


来源:法制日报

反之,司法参军枉法曲断、出入人罪非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晋愍帝司马邺建兴(313-316)年间,丞相府督运令史淳于伯被冤杀。时任冠军将军、彭城内史刘隗声情并茂地描绘了行刑场面的血腥与凄惨,“行督运令史淳于伯刑血著柱,遂逆上终极柱末二丈三尺,旋复下流四尺五寸。百姓喧华,士女纵观,咸曰其冤”。他力主将丞相府法曹参军刘胤等人就地免职,认为这些为国典刑的法曹官员不能“敦奉政道,详法慎杀,使兆庶无枉,人不称诉”,实在太不称职。涉事的右将军王导等人也在舆论压力下引咎请辞。宋代时闻司法参军因不称职

原标题:史上那些司法的参军

□陈子远

梁任公言治史精要倡其现实意义,钱宾四叙制度兴替重其文化内涵。制度设计得再好经过两三百年也终会扭曲,然而制度生长的文化环境则在不断的表层更新中累积着质的沉淀。就像南宋理学家真德秀说的那样,“古今之民同一天性,岂有可行于昔而不可行于今”?美国当代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也认为,“从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文化是代代相传的人们的整体生活方式”,并称这是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都能接受的文化定义。就行为模式而言,动物依赖于遗传因素所控制的本能,人类则既依赖遗传又依赖文化,深受其所生长的文化环境的影响。对法律的敬畏、对职业荣誉的珍视以及对人性共通之处的尊重,是中国司法文化的固有意涵。中国古代的司法参军制度在当下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目标的司法改革中仍具有文化资源层面的重要意义。只不过司法参军之“司法”侧重“治狱”,尤指刑事案件的推勘与理断。

司法参军制度的渊源

司法参军制度渊源于两汉,历魏晋南北朝之发展而定型于隋唐,并在司法职能的整合与分离过程中成熟于两宋,充分展现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司法职业化趋向的不同程度。《通典》溯源称司法参军的前身为两汉时期的“贼曹、决曹掾”“主刑法”。《汉旧仪》也说“决曹,主罪法事”。从所履行职能的相似性看,后世有“贼曹”“法曹”“墨曹”“法曹参军”“长流参军”“刑狱参军”“司法书佐”“司法参军事”等多种称谓。晋宋以来,王、公、将军所开府及地方军府均置法曹参军,掌督捕贼盗、决狱定刑之事。隋唐时期,司法参军成为正式官称并定位为州郡官员。从《夏侯阳算经》所记隋代州郡官员的禄料分配情况看,司法参军的地位与录事参军、司仓参军、司户参军相当,高于无常职的参军,低于太守、别驾和司马。唐代各州司法参军和各府法曹参军虽名称有别而职能略同,“掌律令、定罪、盗贼、赃赎之事”,履行的是复合的司法职能。唐代司法参军的官品因任所而不同,从“正七品上”到“从八品下”不等。宋代司法参军属于广义“州司官”中的文官序列。宋代对地方州府的司法权进行了细密分工,在审理权和判决权相分离的司法体制下,司法参军以“检法议刑”“检法拟判”为常职,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则由司理参军来负责。

如果以文字简单勾勒司法参军群体的众生相,可能是这样:他们中固然有刻薄寡恩、舞文弄墨、枉法曲断者,却也不乏敬畏法律、珍视职业荣誉和尊重人性共通之处者。他们中有的为了捍卫法律尊严和职业荣誉不惜逆上身死。京兆府贼捕掾絮舜不满京兆尹张敞煅炼冤狱,讥称其“五日京兆”而被杀。汉成帝时池阳县狱掾王立素有廉名,池阳令将其举荐给左冯翊薛宣,不想尚未就任其妻私自收受囚徒一万六千钱事发,于是“惭恐自杀”,追赠郡决曹掾。隋东郡司法书佐陈孝意因太守苏威欲枉杀囚,固谏不听,乃解衣请先受死。他们中有的为报知遇之恩代人受过,慷慨死义。汉宣帝时汝南郡决曹掾周燕、后汉会稽郡决曹掾孟英等皆此属。这与当时州郡属员多从本地征辟,并无任职地域回避方面的要求也有很大关系。他们中也不乏心系百姓、乐善好施者。唐代司法参军陈鼎量即因此获誉“家保太邱之道,宦得于公之名”。总之,这一群体在中国法律史上留下的鲜活故事和令名美称实在不胜枚举。

对司法参军群体的合理期待

从社会认知所形成的文化强制力来看,长期公正司法是民众对司法参军群体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逐渐内化为司法参军群体的职业价值观,甚至被提升到道德层面,他们也相信“用法平正”会为后世累积阴德。前汉东海剡县狱吏、郡决曹掾于公治狱数十年,“决狱平法,未尝有所冤”,郡中为其立生祠以彰厥功。于公本人也很有远见地修缮门闾,令容驷马高盖,称自己治狱积累了不少阴德,后世必出达官贵人。其子于定国后来果然入相。汝南何比干决狱平法“全活数千人”,世称“何公”。“于公”“何公”遂成为后世司法参军群体的无上楷模。汉代郭弘、虞经,唐代司法参军陈鼎量,均有东海于公之美誉,令名绵延至明清。

反之,司法参军枉法曲断、出入人罪非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晋愍帝司马邺建兴(313-316)年间,丞相府督运令史淳于伯被冤杀。时任冠军将军、彭城内史刘隗声情并茂地描绘了行刑场面的血腥与凄惨,“行督运令史淳于伯刑血著柱,遂逆上终极柱末二丈三尺,旋复下流四尺五寸。百姓喧华,士女纵观,咸曰其冤”。他力主将丞相府法曹参军刘胤等人就地免职,认为这些为国典刑的法曹官员不能“敦奉政道,详法慎杀,使兆庶无枉,人不称诉”,实在太不称职。涉事的右将军王导等人也在舆论压力下引咎请辞。宋代时闻司法参军因不称职而被贬黜、降官。如《宋会要辑稿》所记,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太平州司法参军尚子熹“冲替”,宋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鄂州司法参军陈有声“降一资”,等等。作为专业的司法官,司法参军群体的作为会直接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知,还会有力牵引整个社会的正义共识,也是我们考察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实际效果的重要视角。

司法参军群体的出身和职业素养

从司法参军群体的出身和职业素养来看,宋代以前的司法参军虽然也有出身法律世家者,但总体上研习儒家经典的多,专精法律者少。这与宋代以前礼法特色更为突出、读经和习法的社会地位不同有直接关系。就唐宋比较而言,唐代司法参军的出身主要是科举和门荫,科举中又以明经出身者居多。宋代司法参军中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考试的明显居多,司法参军通常作为明法科或新科明法进士及第后除授的初等职官。这一方面说明宋代以前更看重读经对意识形态的控制,谙熟法律不过是多了一项为吏之术。另一方面也说明宋代的法律事务更为繁剧,迫切要求职业分工的细化,对专门法律知识的诉求也更多。宋代司法参军的职能收缩为检法议刑,恰恰说明宋代司法的职业化趋向较前代更为鲜明和突出。

就司法职权的配置而言,宋代审理权和判决权分工制约的做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地方州府为例,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此宋人所谓“鞫之与谳者各司其局,初不相关”。这样做的好处是“是非可否,有以相济,无偏听独任之失”。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审理权和判决权的分离可以实现司法权内部的权力分工与制约,大幅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具体而言,案情经“理司”的司理参军查明后,“法司”的司法参军负责检索相关律条、拟订判决意见,供州长官判决时参考。无论理司还是法司,法官均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并就各自职掌范围内的事项对最终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参军如对州长官的判决有不同意见,须形成书面“议状”附于判决之后。如查明系长官误判,附有议状的司法参军可免于处罚。

可见,在宋代州级司法审判中,司法参军既助理长官形成最终判决,又对审判权形成一定的制约。元代以后司法参军逐渐淡出历史舞台,有学者认为是中国法律渊源形式发生变化的结果,也有学者认为其职能在明清时期被幕职官所取代。我想也有可能是因为蒙元入主后,多民族文化和更大视野的天下观使然,这点还有待论证。

历史的制度虽已死寂,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却留下了大量的鲜活故事,留下了他们对于司法权力配置的种种思考,这也是研究司法文化的意义所在。就司法参军制度对当下司法改革的启示而言,遵循古今共通的道理是最基本的。要努力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保持对司法职业荣誉的珍视,保持对人性共通之处的尊重、理解和同情。更要看到民众的正义共识和社会对司法职业的合理期许,在具体制度设计中贯穿让人们习惯法律生活方式的理念,努力保障法律利益的动态平衡。

标签:司法官 司法 研习

凤凰资讯官方微信

0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