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23日讯 台湾“高等法院”昨天继续审理“国务费案”,陈水扁庭讯中坚称,过去均用“国务费”来犒赏,没有贪污;但昨天到庭的证人却都证称,不知犒赏金来源,也没有签名就拿到钱。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水扁与律师先前声请传唤前官邸人员罗施丽云(罗太太)、前“总统府”秘书室参议刘导、前随扈张春波、广告人郝广才、前“总统府”参议郭文彬、前“国安会”谘委林锦昌等人作证,以证明扁均将“国务费”用于犒赏,没有贪污。
台“高院”昨天上午安排刘导、罗施丽云、张春波等人出庭,他们均证称,确曾收受陈水扁犒赏金,但没有以领据签收,不清楚犒赏金是否来自“国务费”。
台“高院下”午传讯郝广才、郭文彬、林锦昌。郝广才证称,他受陈水扁指示,在2003年以“中华文化复兴总会”副秘书长身分,委托厂商拍摄2支公益短片,事后收受“总统府”新台币2099万8638元,但不知款项是否为陈水扁捐助。
郭文彬与林锦昌的证词也与其他人大致相同,都表示曾收受扁透过他人转交的犒赏金,但不清楚钱的来源。郭文彬并表示,扁还透过他前后转交450万给前倒扁总指挥施明德,并于施明德生日时,替扁买乌鱼子和红酒送施。
陈水扁上周出庭时称患肠胃炎,今天则表示身体已无不适。他在庭中花了整整2小时,坚称犒赏金均来自“国务费”,包括“部会首长”、“五院院长”等高官均曾收受他的犒赏金,都没有签领收据。
他又提出李登辉为例,指前中视董事长郑淑敏到香港的旅费是从“国务费”支出,可见“国务费”确有用于“机密外交”;自己任内用于“机密外交”的“国务费”就有6000多万,敏感支出也超过3000万,再加上证人收受款项,光是因公支出就超过1亿2000多万,根本不可能贪污“国务费”。
公诉检察官则认为,包括犒赏金、拍摄广告与转交施明德与他人的款项,收领人都没有签领收据,对照今天证人证词,无法证明扁交给证人的现金来自“国务费”。
庭讯自昨天上午9时30分进行至晚间9时30分,合议庭下周将传唤高雄市长陈菊等证人,继续审理“国务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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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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