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25日讯 扁家弊案昨天移审“高院”,陈水扁虽仍被裁定羁押,但却传出“高院”合议庭在评议过程是2:1(2票对1票),低空飞过的谣传。对此,“高院”虽已否认,并表示是“三位法官一致通过”,不过,未来扁案决战二审,在审理过程中,如三法官遇事实认定或法律上的见解歧异时,是否会发生以投票方式“解决”歧见,已令不少民众相当关切和焦虑。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司法院”虽明订,法官要超脱党派,但私下并没有限制法官个人的政治倾向,尤其是扁案在台北地院审理过程,曾发生更换法官情形,因此,坊间才会出现所谓“蔡守训们”或“周占春们”法官的不正确说法,对此,“司法院”官员认为,即使法官有个人信仰或政党倾向,也只会在选举投票时表示,绝对不可能在断案时有任何影响。因此,在法院体系中,不会有所谓倾蓝或倾绿的法官。
过去,“高院”在所谓“万年庭长”年代,法官与庭长的年龄差距大,庭长的意见有“无可动摇”,甚至可能影响年资浅的法官。不过,现在年轻一辈的法官,自主独立性极高,庭长或审判长不可能,也不敢去影响庭员的决定。以扁案而言,审判长邓振球是司法官训练所24期结业,和月初才刚调升“高院”的33期法官彭幸鸣、潘翠雪,期别差距就不算大。
其次,依法院组织法规定,评议的结果及不同意见,应记载在评议簿中,在案件确定前,不得对外公布。法界人士表示,合议庭的评议,惯例上,通常是先由合议庭中,年资最为资浅的法官先口头表示看法,或着是由受命法官先讲,再由陪席法官提出看法,最后再由审判长表示意见,如果结论是三人看“法”均一致,只须简单的把理由及主文记载在评议簿中,若出现不同意见,通常会记载的详细一点。
因此,大多数案件在合议庭评议时,多会以讨论来达到一致的看“法”,而非部分民众所想像的,评议时,形成“蔡守训们”对决“周占春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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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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