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三读修正“个资法” 博客搜集个资拟不适用
2010年04月27日 14:41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4月27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27日三读修正“个人资料保护法”,针对外界关注个人博客搜集个人资料的问题,已确定不在“个资法”适用范围。

国民党党团书记长林鸿池27日上午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表示,外界非常关注个人博客与“facebook”所搜集资料,修正后的“个资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于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搜集、处理或利用之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之影音资料”不适用“个资法”,请外界放心。

台“法务部法律事务司长”覃正祥也指,“个资法”排除个人博客或“facebook”等适用,此时个人博客等若是有侵犯个人人格权与肖像权,是要回归“民法”相关条文适用。

有关名嘴搜集个资的问题,覃正祥说,名嘴若坚持所用个资都是基于公共利益,可能将来“法务部”在制定施行细则时要考虑,如何定义清楚公共利益;但若涉及个人隐私部分,“民法”对隐私权是有保障的。

此外,国民党中央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说,大家所关心的相关问题,恐怕要通过施行细则制定过程中的讨论,再来明确定义,这样社会大众也较安心,一般民众若要使用个资更有遵循方向,施行细则部分一定会慎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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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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