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一个案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进了中国的法制进程,2003年的孙志刚案因此而值得我们铭记。
孙志刚,湖北黄冈人,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毕业后来广州务工,在广州一服装公司担任美术平面设计师。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至所内,后被转送广州市收容站及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其死亡,终年27岁。
这个因没带暂住证也没带身份证而被执法人员毒打致死的年轻人,在当年曾引起了舆论对收容遣送制度的极大反思。当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第381号令,以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终结1982年5月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没有人天生就是天使,也没有人天生就是恶魔,一个好的制度能够制约魔鬼的恶行,并且最终逐步将其塑造成天使,即使成不了天使,也至少不再作恶魔——这句话是世界法治史上的一个重要理念,它说明了一个好的制度的重要性。
孙志刚这一典型案件深刻地反映了公权误用或滥用的严重后果,同时折射出我们个别的法律法规违背人性和不完善的现实。
与孙志刚案紧密关联的是收容遣送制度。1982年5月,国务院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该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对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收容,然后遣送回原籍。
《办法》的最大问题在于它授予了行政机关这样一项权力,即行政机关可以在行为人没有触犯任何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经过司法审判便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利。
随着“民工潮”的汹涌,城市里的人口日益增多,每年的遣送量急速增长,基层执行人员的权力不断扩大。收容遣送制度甚至成为一些地方单位的创收项目,违法滥用权力的事件屡有发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一制度已经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正是由于没有随身携带“合法证件”(暂住证是其中之一),孙志刚才被警察强制带到派出所并最终丢掉了性命。
孙志刚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中国社会制度建设和法治进程等多方面的深层次理性思考。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人的尊严不容侵犯。践踏人的尊严、蔑视人的生命,违背时代进步的潮流,是一个社会的耻辱。
孙志刚事件启示人们,过时的法律观念和制度安排不被清理,就会阻碍中国的发展。中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制度、法律应当承担起保护人民群众的责任,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幸福、发展、富裕等目标服务。这一切的落脚点,是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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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兴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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