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污染致村民生病案为环境公益诉讼破冰
2009年08月05日 11:16新民周刊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对于起诉社团的注册地点,环保法庭也没有限制。“北京的也好,上海的也好,只要你起诉的案件发生在无锡,你的起诉是为了无锡的环境利益,我们的立案部门一般情况下在进行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都会立案。”在参加一些法律学术活动的时候,赵卫民甚至直率地鼓励律师,去寻找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在如此宽松的立案要求下,环保社会组织积极起诉的场面,还是没有出现。“什么原因?很简单,环保组织太少了。”赵卫民庭长的回答,听起来有些奇怪,但这正是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空白的真实原因。

一个通行的说法是,全国共有环保相关的民间社团近3000家,但是,在这个庞大的数字中,真正符合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同时又有诉讼意愿的,没有多少。

“这么多环保组织中,2000家左右是大学的学生环保社团,这些社团属于团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剩下的社团里,大量社团拥有官方背景。它们之外的是民间草根组织,但大多数草根组织都没有获得民政部的注册,也就是说,它们是不合法的民间组织,当然没有资格成为诉讼原告。我估计,国内合法的民间草根环保社团,顶多几十家。”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秘书长杨鹏,在记者面前盘点了国内环保社会组织的情况。

杨鹏说,还有一个更加“中国特色”的情况是,就算是合法的草根的社会组织,它们也非常脆弱,所以,它们轻易不敢涉入可能挑战政府利益、企业利益的事件,以免招来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满。

在NGO公益诉讼全面冷场的舞台上,中华环保联合会公益诉讼得以立案的消息,让国内许多环保社会组织感到振奋。绿色和平、自然之友等国内知名的环保组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他们非常关注NGO公益诉讼第一案的进展,这个案子将鼓舞其他的社会组织,选择法律途径对抗污染者。“我们一直在寻找合适的案例,希望使用法律手段能推动环境问题,尤其是水污染问题的解决。” 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李一方说。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秘书长杨鹏表示,阿拉善的优势可能不在于直接参与公益诉讼,但他们将积极地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在采访过程中,赵卫民庭长多次提到“尝试”这个词,在“尝试”的过程中,一个宽松的环境非常重要。“我们可以先审慎地做些司法实践上的尝试,为全国这方面的司法积累一些经验,也为上级法院和立法部门提供一些实验性数据。”

目前,无锡环保法庭的尝试,的确已经受到社会和最高法院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派人到无锡中级法院调研,这些反应证明:迈出第一步,是多么重要。■

中国污染受害者通行的维权步骤是:上访——暴力——上访,万不得已才想到法律。黄田港村的居民同样照此办事。在环境污染事件面前,“法律”这种现代社会最文明的武器,被视作最“下策”的选择。这样的局面背后,有着复杂的“中国式”背景。

撰稿·黄 祺(记者) 摄影·潘文龙

公益启蒙

提起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案子,黄田港村村民的态度有些暧昧,这与之前记者的预想,相距甚远。

“我之前是支持打官司的,但后来想一想,官司赢了又能怎样呢?红粉污染能彻底解决吗?我们老百姓能得到什么好处?”村民刘惠恩坐在自家的方桌旁,出口成章,这个问题显然经过他长久的琢磨。记者在黄田港村走访,提起码头带来的红粉污染,大多数村民都很愤怒,但提起打官司,很多人不愿多说,悄悄地走开了。

正如刘惠恩自己所说,他态度的转变,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不信任法院的执行能力,二是对于没有直接的赔偿表示不满。

此次公益诉讼的诉状上,一共提出了四点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使港口周围的大气环境符合环境标准,排除对港口周围居民的妨碍;

二、判令被告立即对铁矿粉冲洗水进行处理,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产生的危险(威胁);

三、判令被告立即将黄田港(锡北运河)和港口附近的下水道恢复原状,铁矿粉泥作无害化处理;

四、本案诉讼费用(含鉴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在刘惠恩看来,这些诉讼请求中,只有第一条与村民们的利益有关,但就算这一条,他也不相信,法院真的能够让港口的铁矿粉污染彻底停止。刘惠恩宁愿相信政府的承诺——今年堵路事件以后,5月14日,江阴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黄田港村村民围堵事件,会议纪要中,政府承诺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铁矿粉经营点,将于2010年年底以前搬迁,黄田港村的红粉污染,将彻底结束。

村民们对打官司不感兴趣,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此次公益诉讼中,没有要求企业对黄田港村村民进行民事赔偿。对于村民的这些想法,公益诉讼案代理律师之一吴晓宇也非常清楚,他曾经向村民解释:“我们这是公益诉讼,不包括对你们的民事赔偿。你们的赔偿要求,应该通过另外的诉讼来解决。”但是,村民是否能够理解公益诉讼的意义,吴晓宇感到不太乐观。

“公益诉讼,不是为特定一些人的利益,而是为整体的环境利益、社会利益而提起诉讼。村民想要得到民事赔偿,但没有能力打官司,他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于黄田港村村民的暧昧态度,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这样评价。在王灿发看来,黄田港村村民在此次公益诉讼中的表现,正好反映中国“公益诉讼”的尴尬境地——很少有人知道什么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案例一片空白、公众因为不能得到“直接”利益而对公益诉讼漠不关心。

这是一个公益精神有待启蒙的年代。王灿发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公益诉讼的定义。江苏石梁河水库库区,曾受到上游企业排放污水的污染,库区进行网箱养鱼的97户农民,因为水污染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这97户农民申请法律援助以后,向污染企业提起诉讼,最后获得了总计500多万元的赔偿。污染还造成了库区野生鱼群的大量死亡,总计大约600多万元的损失,但法庭没有判定企业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王灿发教授指出,这个案件中,农民对自己利益的伸张,属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范围,而野生鱼死亡要求的赔偿,就是公益诉讼的范畴。“有具体的受害人的,就不是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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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展奋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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