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污染致村民生病案为环境公益诉讼破冰
2009年08月05日 11:16新民周刊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封面导读:

NGO公益诉讼第一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一家非政府组织(NGO),接到投诉信后,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志愿律师一起,到江阴展开调查。在以往的工作中,中华环保联合会经常接到类似的污染投诉,但这一次不同,律师们发现,也许,黄田港村的投诉,可以让中国第一起以NGO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成为现实。

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王建民和吴晓宇两位律师,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志愿律师,他们参加了黄田港村投诉的调查。吴晓宇告诉记者,一开始,中华环保联合会并没有明确走公益诉讼道路。但在实地调查后,律师们认为,码头的铁矿粉污染,不仅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铁矿粉装卸、运输过程中,还对空气、河流、植被造成了污染。也就是说,码头的污染对环境造成损害,如果中华环保协会对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就应该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的定义。

“公益诉讼”,对于很多人都是个陌生的词语,在法学界也存在争议。一个大家普遍接受的定义是,为整体的环境利益、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就是公益诉讼。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于“公益环境利益”的概念。但是,公益诉讼多年来只停留在学界的争论和媒体的呼吁中,中国司法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一起以NGO为原告身份的环境公益诉讼。所以,中华环保联合会,只能像刚刚学会走路的婴儿一样,试探着前行。

中国可以尝试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不多,但无锡,占据了一个最大的优势——2008年3月,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被正式批准设立,在法庭文件——《关于环境保护审判庭审理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中,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

国内目前只有贵州、云南和江苏设有三个环保法庭,无锡中院环保法庭,是最早明确允许环保社团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庭。

作为热心公益的律师,吴晓宇在之前与环保法庭工作人员接触中了解到,环保法庭非常欢迎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样,至少在原告身份的合法性上,环保法庭会给中华环保联合会开绿灯。

无锡环保法庭的这个规定,是民事诉讼中原告身份的一个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像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的社会组织,在污染事件中是“第三方”,与污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尽管无锡环保法庭已经有明文规定,但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吴晓宇也没有把握,法院一定能够允许立案。“我研究了很久,翻了很多相关的条文,最后才形成了现在的诉状。”为了确保起诉符合公益诉讼的定义,又同时让法庭准予立案,律师们动用了很多技术上的措施。

为了让诉讼符合“公益”定义,在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中,除了黄田港村居民生活因红粉污染、码头作业噪声受到影响外,还增加了一个重要的理由:“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每天凌晨5时左右,派人冲洗场地上的铁矿粉,冲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下水道,冲洗废水经黄田港(锡北运河)流到长江,无锡市、江阴市饮用水取水口均在其下游”。此外,关于飘散在空气中的铁矿粉的危害,除了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还加上了“严重影响周围空气质量”。

另一个“双保险”的措施是,设立了两个原告。在诉状上,一个原告是黄田港村村民朱正茂,另一个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吴晓宇把诉状送到无锡中院立案庭的时候,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看着诉状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名字,告诉律师:“我要向上级请示一下”——对于法庭工作人员来说,也是头一次遇到这样的被告。“我说:你们环保庭规定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你要是拿不准,就交给环保庭的工作人员来确认,如果他们说不允许,你再退给我也不迟。”

7月6日,吴晓宇得到法庭准予立案的通知,立案的过程比他预想的要简单很多。

“破冰”之难

接到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庭长赵卫民很欣喜,环保法庭等这“第一案”已经等了一年多。赵卫民立即责成合议庭审查诉讼主体资格,并采取了相应诉讼措施。

赵卫民介绍,无锡环保法庭的建立,与2007年夏天轰动全国的无锡太湖区域蓝藻水污染事件,有直接的关系。作为江苏经济发展势头最强的城市,无锡市时刻面临着各种污染事件的威胁,蓝藻污染饮用水带来的全城恐慌,给无锡市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社会课题。此后,政府把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提到更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无锡环保法庭诞生,它也是全国第二个专门从事涉环保案件审理工作的专业审判庭。

当初诞生的时候,环保法庭就被视为“新生事物”,得到特殊的“厚爱”。与其他普通法庭不同,环保法庭建立了刑事、民事、执行三合一的审判模式。这样的设计,是为了保证审判和执行的效率。

当然,环保法庭最重要的特色是,它明确规定受理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这类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突破了现有民诉法对原告主体的限制。“环境污染案件,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如果个人来起诉,是非常弱势的。社会组织拥有更多的资源和能力,如果说环境公益诉讼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让社会组织成为原告。”赵卫民说。

而且,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蒋依澄认为,允许社会组织成为原告,并不与民事诉讼法冲突,从民事权利人的广义上来讲,环境污染危害每一个人,包括许多人所集聚在一起的组织机构,环境受益人也就是权利人,都可以承担维护环境公益的责任。

当初,媒体和社会对环保法庭主张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投入了巨大的期待,舆论认为,环保法庭将促成NGO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潮,那些原本难以解决的污染事件,将迎来法律的重拳。有法律人士甚至评价,担心社会组织滥用诉权,造成环保法庭的工作负担。

只可惜,大家担心的景象没有出现,相反,一年多以来,环保法庭一直处于“等米下锅”的状态。

按照赵卫民庭长的说法,无锡环保法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的要求,是依照民诉法规定的一般立案条件进行程序性审查的,并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能举出表象的证据,我们就可以立案。比如,你家世代生活在这条河边,你爷爷活了80岁,你爸爸活了60岁,到你这一代,很多人40岁就去世了。一个社会组织认为这个现象与这条河的污染有关系,你就可以来起诉污染这条河的企业。”赵卫民说,按照举证倒置的原则,法庭将要求被告企业自己提出证据,来证明他们对河水的污染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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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展奋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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