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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浙江绍兴大学生见义勇为抓小偷反被殴打,司机视而不见,公交公司一直保持沉默惹争议。网友称作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乘客,他完全有法律依据向公交公司提出索赔。
公交公司是否要为“沉默”买单
绍兴大学生“孤单英雄”事件引发大讨论
今日早报1月25日报道 《绍兴大学生再当“孤单英雄”》一文见报后,绍兴当地也掀起了轩然大波,“绍兴人真是鲁迅笔下的‘看客’么?”“绍兴人是否不够侠义?”关于“看客”的讨论在当地平面媒体与网络上十分火爆。
同时,另一种声音也出现:“公交车上见义勇为受伤者不应该自认倒霉,作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乘客,他完全有法律依据向公交公司提出索赔。”
“看客”是在推卸责任
“‘看客’现象其实是不分地域的。”23岁的陈烑是留杭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昨天第一个打进早报热线,这位曾在杭州车站、公交车、餐饮店、银行N次提醒别人“当心小偷”的热心人说,他经常遭遇别人“多管闲事”的评价,甚至他的前女友,也曾在杭州因为提醒别人当心小偷,当众挨过小偷一巴掌。
“‘看客’其实抱的是推卸责任的心态,如果每个岗位上的人都把自己定位成无能为力的‘看客’,他们永远都不可能坐等到‘救世主’。”杭州人张先生说。
记者昨天致电钱伟平得知,目前钱伟平因遭小偷殴打,产生的近500元医药费全部需要自费,“幸好学校和老师都很支持我,头部CT,内脏B超都是老师带我去做的,学校也表态,不用为产生的费用担心。” 钱伟平说,所幸目前伤势无大碍,又得到绍兴文理学院的支持,否则还要面临看病费用的难题。
绍兴文理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党委书记傅建中表示,学校正在考虑就此问题与605路公交车所属绍兴县公交公司协商此事,“我们认为公交公司应该是有责任的。”
绍兴县公交公司605路公交车车队长李绍东向记者诉苦,车上的女售票员与司机都曾有过提醒乘客预防小偷的举措,但都遭到过小偷打耳光、刀架脖子的报复,公交车上的工作人员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偷也是弱势群体,不具备打击犯罪的能力和职能,打击犯罪仍需要公安部门的支持。但对钱伟平受伤公交公司是否需要负责这一问题,李队长未作正面回应。
上海已有获赔先例
在讨论“看客”问题的同时,“钱伟平作为605路乘客,其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公交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一法律问题也被提了出来。
记者在网上百度发现,早在2004年,上海就已有见义勇为者向公交公司索赔成功的案例。
2003年11月的一天,上海市55岁的老何在公交车上当场揭发小偷的盗窃行为,却遭到了几个小偷的围攻殴打。但是,公交车上的司乘人员和十几名乘客没有一人出面制止,也没有一人打电话报警。
事后,老何报了警,还去找了这条公交线路的负责人,没想到在那里碰了一鼻子灰。公交线路负责人对老何说这是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公交公司也没有办法。
经过反复思考,气愤不已的老何将上海市宝山巴士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经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2004年4月,被告公交公司一方同意按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老何医疗费、误工费等8915元,另外考虑到老何生活困难,一次性补偿8000余元。
之后,央视《今日说法》专门对此作了报道。
记者昨天也向杭州公交集团有关负责人打听,杭州公交有无碰上这样的官司,这位负责人称,他没有听说过杭州有这样的案例。至于今后发生类似事件该如何应对,他表示,既然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就不作无谓的假设。
公交公司不是弱者
昨天一位律师致电本报说,乘客购票上车,就意味着与公交公司之间达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司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抵目的地。但在绍兴这一案例中,钱伟平因见义勇为被打时,公交车司机既没有给予直接帮助,也没有报警或将车开到附近的治安警亭,这就说明,司机没有按《合同法》要求进行“尽力救助”义务,其行为已明显构成不作为,因而公交公司理应按合同违约责任,对钱伟平进行赔偿。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的吴兆伟律师也表示,公交公司对于小偷们来说,不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因为他有强大的资本规模,有强大的工作人员作后盾,实际上他们越是在违法犯罪面前胆怯,违法犯罪分子越要气焰嚣张。公交线路就越加不安全,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局面。要想制止这种恶性循环的局面,关键是公交公司从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入手。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记者:杨影 金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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