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恋买房同居分手后争夺房产
2009年09月28日 03:17重庆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郭娟 制图

的哥老刘和大他7岁的李姐相恋同居,因生活中的磕磕绊绊,两人最终分手,一套房屋的分割,让姐弟关系彻底拉爆——因当初把房屋写成“共同拥有”,老刘被法院判决不能分房产,市检察院则抗诉支持老刘分房产。今日,市一中院将再审该案。

“姐弟”买房产同居

1998年,当时41岁的老刘不顾亲朋反对,毅然和48岁的李姐结合,两人很快住在了一起。

2002年6月,李姐以自己的名义花5.3万元买下了江北区一套住房。为了对对方负责,双方签了一份协议:“此房由两人共同拥有,任何一方有永久居住权。但要求双方不得无故制造事端,影响家庭团结。”

2007年年初,双方发生矛盾,不再一起生活。2007年8月,李姐把老刘告到江北区法院,要他搬家。老刘也生气地把李姐告了,要分房产。李姐说,分手是因为老刘制造事端,所以不该分房产。“当初写协议的目的就是怕以后哪个负心。”李姐称。

江北区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双方并没约定谁影响了家庭团结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既然没约定,房屋就该对半分。

“共同拥有”惹麻烦

“当初签协议说的是他(指老刘)只有居住权。”李姐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李姐在二审法庭上摆出新观点:“协议中的‘共同拥有’应理解为共同居住才合适。”老刘则向法官解释:“我认为‘共同拥有’的含义是共同所有。”

市一中院认为,这里的“共同拥有”应理解为共同居住为宜。如理解为共同所有,则“共同拥有”当然包括对房屋享有的使用权即居住权,而无需双方再约定有关居住权的问题。两人作出的“任何一方有永久居住权”的约定,则是对“共同拥有”的最好解释,即双方是指的共同居住权。

2008年4月,市一中院最终判决老刘无分房产资格。老刘说,他怎么也想不到,当初签协议时写下的“共同拥有”几个字,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

律师探究“拥有”含义

老刘和代理人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的戴厚奎律师商量如何要回房产。戴律师寻求重庆师范大学语言学方面的专家教授后,向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递交了一份申诉书,寻求检察院抗诉。

戴律师认为,现在分歧最大的就是“共同拥有”怎样理解。普通百姓没经过法律专业学习,常用平常用语来表达意思,如“我拥有一块土地”,如说成是“我所有一块土地”,可能还会被人笑话。

戴律师说,此时应探究当时的李姐和老刘的真实意思及想法,以常理来理解,“拥有”包含了“所有”的全部含义。李姐和老刘用平常用语“拥有”来为双方设定房屋的权利,表达的双方真实意思就是对房屋的“所有”。

检察院“咬文嚼字”抗诉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经仔细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曲解了当事人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并向市高院提起抗诉。

昨下午,戴律师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市检察院向市高院递交的民事抗诉书。市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将老刘与李姐签订协议中的“共同拥有”理解为“共同居住”,曲解了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属认定事实不清。

市检察院认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有”是指“领有”,“拥有”是指“领有、具有”,意即作为动词使用时,“拥有”一词包含了“所有”一词的全部含义。

作为没经过专业法律培训的老刘和李姐,不应也不能苛求他们在表达真实意思时,回避惯用的日常用语,而有意识地采用精确的法律用词,只能从他们的相关行为来结合用词,以探求两人内心的真实意思。

“我并不想将现在的房屋占为己有”、“买房子的钱有账可查”、“我女儿对该房子没任何企图”、“我们不是还想采取公证的方式来证明我们所享有的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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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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