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3人在商场内吸烟 被行政拘留3至5天
2009年09月24日 06:12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商场里吸烟,能犯多大错?会受到什么处罚?如果你以为仅是被商场保安阻止或者最多罚点小钱,那你就错了,也很“危险”了。前日,有3个人在商场内吸烟时,被民警与消防执法人员逮个正着,遭到行政拘留。据悉,这是新消防法实施以来,因在公共场所吸烟,锦江区公安分局首次对吸烟者行政拘留。

火灾隐患排查 3名吸烟者违法

前日上午9时55分,锦江区消防大队与人民东路派出所联合对售卖百货用品的新中兴广场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时,刚走到商场一楼的211号店铺门前就发现,两名年轻女性顾客正坐在饰品店内边聊天边抽烟。见民警靠近,两名女孩并未在意。而当民警拿出相机拍照取证时,她俩才意识到似有不妥,准备起身离开。“难道抽根烟也犯法?”听说要被带往派出所,两名女孩傻眼了。当日下午4时,春熙路派出所民警在春熙路西段39号的尚美成百货巡查时,又发现一名中年男子正在A-11号店铺门口吸烟。当民警告知,他在商场内抽烟要遭拘留时,男子仍一脸茫然。

三人在派出所内接受调查,直到在拘留书上签字时,他们才知道自己在商场吸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保国庆安全 重处危险场所吸烟者

昨日下午3时,锦江区消防大队陈富贵副大队长介绍,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根据此规定,在新中兴广场吸烟的康某某和浦某某受到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在尚美成百货吸烟的杜某某被行政拘留3天。同时,这也是新《消防法》实施以来,锦江区首次行政拘留的吸烟者。

为何处罚如此之重?“主要是震慑和警示吸烟者!”陈富贵介绍,烟头的表面温度为200~300℃,中心温度为600~800℃。该温度达到甚至超过某些易燃物的燃点,极易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以前执法人员发现在危险场所吸烟的,一般予以警告或罚款,警示效果并不理想。为确保国庆消防安全,公安部于8月20日重申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其中就提到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一律重处。

陈富贵同时表示,在国庆安保期间,他们会要求辖区内各商场、市场主管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严禁吸烟”的警示标语,对商场、市场员工进行消防宣传培训、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等。

多数市民不知商场内吸烟算违法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新中兴广场211号商铺。商铺老板称,她当时正忙着拍大头贴,并没在意。出来后才发现,刚才两名女顾客不见了。而当听说她俩被拘留时,她很是惊讶:“抽根烟就拘留?太严重了吧!”

随后,记者来到尚美成百货。在A-11号店铺内,小工杜虎称,被拘留的是他叔叔,当时根本没有想到抽根烟会被拘留,“以为最多罚点钱就算了,没想到会违法。”

在春熙路,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多名抽烟的市民。大部分市民均表示,不知道在商场内抽烟会违法,严重的甚至会被拘留。“警告或罚点款就可以了,拘留5天似乎严重了点。”市民王先生称。而市民令狐先生则称,在公众场所吸烟的处罚应和酒后驾车的处罚一样,拘留15天,“好好教训那些不尊重生命的人!”

新闻链接

两年前成都首次拘留违规吸烟者

2007年9月26日中午,金牛区消防大队对成都木综厂府河桥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名在市场内吸烟的男子,随即两人被送往当地派出所,当晚两人即被宣布拘留。这是成都市消防执法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违规者首次公开处以拘留处罚。而根据当时的《消防法》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下拘留。本报记者 夏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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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树伟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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