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飙车案肇事者被释放纯属谣言
2009年05月15日 04:48广州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20岁的胡斌是杭州某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的学生。据记者了解,胡斌是体育学院高职班二年级的学生,今年即将毕业。

当地媒体报道说:胡斌的父母都是杭州本地人,在童装批发市场有一个摊位,20多个平方米(2003年搬到童装批发市场,之前在老市场)。市场的人说,平时两人都在市场做童装、运动装批发,还请了两个帮工。

胡斌家共有四辆车,一辆“吉普牧马人”、一辆宝马、一辆马自达,还有一辆就是肇事的红色三菱轿车,这四辆车子是2006年~2008年间买的。

超速并非定罪唯一标准

肇事车车速的鉴定结果披露后,记者随即采访了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副主任徐宗新。他表示,车速是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因素。“不过,到底如何定性,需要综合分析。超速不超速,以及超速到什么程度,当然是影响定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超速的程度大,对周围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也大——这是肯定的。到底超速多少,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这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徐宗新律师说。

徐宗新还告诉记者,一般而言,超速指标并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此外还要看肇事车实际上对周围的危害大不大。比如:如果开车的时速达到120公里,或者180公里,但路上没有人,即使时速开到200公里也不会危害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徐宗新认为,就该案而言,究竟是定为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立案,至于到底定哪条罪,要到案件侦查终结以后再定。公安机关目前以该罪名来立案,并无不可,因为该案毕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条件。所以,先以交通肇事罪立案,然后再经过详细的侦查,对依法调查所得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论证,也是可以的。是否定危害公共安全罪,要看调查所得的事实。如果符合,也可改变案件的定性。公安机关定什么罪,以后法院判决时未必也定这个罪。

就赔偿事宜,徐宗新告诉记者,双方可以在公安调查期间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无法达成,可进行民事诉讼。至于赔偿数额,徐宗新认为,这需要进行详细的计算,比如:要看谭卓父母的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此,法律上有具体的条目,有标准可循。

案发时和肇事者胡斌一起飙车的两名同伴,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徐宗新表示,这取决于该案的定性。如果案件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就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判断两名同伴当时是否也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今日上午,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国平将做客杭州网,与网友共话“民主促民生”,届时,浙江在线、杭州网将联合直播。

记者看到,在网站“我有问题问书记”的网络留言版面中,一些网友已经贴出了涉及该话题的提问。

“王书记,你好,5月7日发生的撞人致死事故说明了有关部门有监管不到位和执法不严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肇事者早就该吊销驾驶执照,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今后能否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发生?”有网友这样写道。还有网友留言:“我是外地人,很关心飙车案的处理。”

有网友提议:希望政府能给网友与家属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在期待谭卓的死能够引起重视并因此让飙车现象得到控制的同时,更希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能够有一些改善,比如:在学校门口建人行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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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向荣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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