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惊爆又一“王帅案”:发帖被判刑,重审再加刑
2009年04月19日 03:04南方都市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法院创造“诽谤政府罪”

公诉人对辩方指出的诽谤罪构成要件不全充耳不闻,法院判决称他“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

一审中,公诉方东胜区检察院称,吴保全捏造事实,在网上发帖侮辱诽谤鄂尔多斯市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侵害其名誉,应以诽谤罪追究吴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中,特意引用了帖子《鄂市秘密》中的一段话,并用下划线标出:

“这一切都是黑心的市委的一个领导×××为了打造鄂尔多斯和自己的新形象,强制性地征收农民的土地五万余亩建造政府办公大楼,倒卖土地,镇压农民上访,以莫须有的罪名抓捕农民坐牢,及其(注:极其)残忍地用暴力手段打伤农民,无人敢过问,对农民承诺下的生活安置也不承认,使农民的生活和生存无法保障,在当地的百姓眼里是一个旧社会的活阎王,人人谈起来气愤难耐,仿佛他们现在耳边还回响着×××咄咄逼人的话语:”你们上访,我就是皇上,今天是你的领导,明天是中国的皇上!你们到哪里都是我的人,小小百姓算个屁!!!‘已经快麻木的人们命运又该如何呢?……还有多少个这样的阎王存在那百姓当中,新社会的败类,人类的悲哀!无奈!!!笔者感受:“权利(注:应为权力),本来是可以引领群雄造福人类,可在这些居心叵测、无视国家法规的丧尽天良的人手中,却成了为非作歹中饱私囊的最佳工具’。”

律师赵鹏辩称,诽谤罪构成要件不全:侵害对象不存在,哪个领导受到侮辱诽谤并不明确,公诉人只含糊地称被告辱骂鄂尔多斯市主要领导人及政府;危害结果没发生;吴保全发帖不是针对鄂市领导人,其行为也没危害到国家利益。如果有人认为其权利被吴侵犯,应属一般民事案件,构不成刑事犯罪。

但公诉方对此充耳不闻,而是围绕征地是否合法、补偿款是否合理、承诺是否兑现等问题进行陈述、举证,力证吴保全捏造事实。

2008年10月17日,一审判决结果宣布:诽谤罪成立,判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吴在没有全面了解康巴什新区开发情况的前提下,只听信少数人言语就公然在网上捏造事实发布帖子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给个人及本地区造成恶劣影响,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社会发展秩序。

“东胜区法院的判决创造了一个新罪名———诽谤政府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说,由于人民对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无缺和客观公正,因此,法律必须容忍人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正的批评。民法上的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政务活动,不受法律上的名誉权保护,政府根本没有名誉权,更谈不上“诽谤政府”。

何兵表示,如果公民的批评言论出现错误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宪法中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条款,就该改成“有提出正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了。

实际上,在2009年4月14日的南都评论栏目和央视《新闻1+1》节目里,何兵已经表达了上述这些观点。当时,看到河南灵宝市政府还将审查“王帅案”的新闻时,他“火了”,“实在憋不住”,“半夜三更写了篇稿子。”想不到的是,“王帅案”余波刚了,他才松口气,火,现在又上来了。

发回重审:刑期一年变两年

相关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私下表示,吴保全无罪,但“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

“我要上诉!!!”拿到一审判决后,吴保全在日记中愤怒写道。

今年1月4日,鄂尔多斯市中院作出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保全犯诽谤罪事实不清”。

吴保全满怀希望。2月19日,案件在东胜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与一审相比,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更多新证据。

庭审早早结束,前来旁听的40多名失地村民未有去意,强烈要求立即释放吴保全。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答应,下午放人。

当天,被关押了10个月的吴保全获取保候审,洗了澡,理了发。他以为,无罪获释之日近在咫尺。

第二天上午10时许,吴保全接到法院电话,让他去法院签字。结果,自此一去无回,第三次被关押。

吴保全感觉不妙。3月10日,重审判决书转到他手中:诽谤罪成立,判有期徒刑两年。

这意味着,如果他不上诉,入狱近一年的他很快就会出狱,但现在,他必须为他的“不服一审判决”而付出代价。

“有律师称,这是我国目前网友发帖构成诽谤获刑最高的案件。”一直关注鄂尔多斯征地事件的《网络报》记者李江涛撰文说。

重审判决书中,没有看出对吴保全新的指控罪名和证据,但对犯罪后果的描述,从一审时的“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社会发展秩序”变为“严重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社会发展秩序”。

吴再次上诉。4月17日,他得知,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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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志英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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