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孕妻死男子首称拒签字因怕担责 确认二人未婚
2007年11月28日 06:41京华时报 】 【打印

11月23日,疲惫不堪的肖志军走出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行政楼。本报记者 夏永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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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肖志军”三个字,呈现在律师的调查笔录上。面对李丽云父亲的律师,他坦言当时没签字是因为没有结婚,害怕承担责任。李丽云父母也坚信,女儿是未婚。李丽云的母亲称,医院此前作为不能自行决定手术的唯一理由———警方查实李丽云和肖志军是夫妻,这个说法,昨天下午被八角派出所否认。

母亲确认女儿未婚

昨天下午,天色渐暗,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走进八角派出所。她想知道,“究竟是哪个警察说我女儿和肖志军是夫妻?他为啥那么说?”李小娥很清楚,女儿的户口一直在湖南的家中,她和肖志军,是无法办理结婚手续的。

10多分钟后,李小娥便从派出所走出。“李伟所长告诉我,他们当时并未出警,肖志军不是北京人,即使去了,当场也无法查到两人是不是夫妻。”

前天上午,京西分院副院长赵先生曾解释,当时肖志军拒绝签字时,表情并不悲伤,因此医院报警,想确定他和李丽云的真正关系。随后赶到的八角派出所民警通过公安系统内部网站,查实二人确为夫妻。这个结果,也是导致医院认定肖志军为李丽云家属,从而不能自行决定是否手术的唯一原因。

据了解,根据公安系统内部网站的信息显示,李丽云与肖志军都是未婚。即使当时民警查询,也不会得出双方是夫妻的结论。

至于是哪位民警出警,赵副院长表示无权透露。派出所方面也拒绝接受采访。

昨天,李小娥给老家的亲友打电话,要求对方能到相关部门办理一份手续,证实李丽云的未婚身份。“我的女儿是未婚的,不是他肖疯子的老婆!”李小娥说,她不承认医院的说法,“那是他们见死不救的借口啊!”

不签字是怕担责

事发当天,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内的所有人都不理解这个丈夫为什么不为妻子签字。

昨天上午,肖志军向李丽云的父亲李旭光聘请的律师解释。“我不签字,是害怕。我害怕她(李丽云)死了,她父母来找我,要我来承担这个责任。”肖志军垂下头,用低沉的家乡话说。

11月21日下午,李丽云被送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妇产科时,医生要肖志军在手术单上签字;4点多,李丽云病情直下,妇产科搬来器材随时准备手术,医务处刘宝玉对肖志军说,“人都快死了,你签不签!”5点50分,李丽云胎死腹中,医生说这是第三次机会了,肖志军必须签字,刘宝玉对肖志军说,再不签字会被送到法院。

当时紧张的情形让肖志军认为,如果签字,李丽云的生死就应该由他负责,而他连李丽云的父母都没有见过。

肖志军说,李丽云家人不知晓的原因,是因为李丽云不敢告诉父母;李丽云不敢告诉父母的原因,是因为李丽云是因犯错被母亲责打后离家出走的,而且肖志军比李丽云大了整整12岁,贫困潦倒,李丽云的家人是不会同意他们在一起的。

种种因素,使得肖志军早就料想到李丽云的父母不会接受他。“当初我救了她,给她几百块钱让她回家。她都说不回去,因为自己的父母态度太恶劣了,实在活不下去。那么这三年的事情,他们咋个接受呢?”

所以,肖志军称无法承担自己签字后,对李丽云生死的责任。“如果我们是结婚了,她父母承认了,那我就能做主了。”昨天,肖志军对记者说。

事发后为自己开脱

肖志军拒签的原因,大家此前普遍认为是愚昧与贫困,导致了他做出了这个让人无法理解的举动。

“8岁时一个和尚给我算命,说我老婆会被人害死,还说我第一个孩子也要被人害死。医生按我老婆的肚子,我就觉得他们是想害她。”当天,肖志军将自己无常的举动归咎于迷信。

然而昨天,肖志军的父亲在电话中很明确地说,他好几年没有和儿子联系了,儿子的状况并不知道,但是对于肖志军所说的8岁时的那一卦,“我从没有听说过。”

肖志军打工的饭馆老板徐家海说,“他话不多,但从未说过相信算命之类的话。”徐家海的说法也得到饭馆众多员工的认可。

“贫穷”,这也是大家考虑他当时拒绝签字的一个重要原因。肖志军确实很穷,在妻子去世的第二天,他的口袋里只剩下15元钱。

当时在医院安胎的《检察日报》记者吕卫红曾经怀疑,肖志军就是因为没钱而拒绝签字。为此她在病房劝说病友给肖志军捐钱,以挽救李丽云的生命。她劝肖志军说:“赶紧签字吧。只要你签字,给你一万块钱!”但肖志军仍然拒绝。

“当时手术需要的押金是5000块,这些钱已经足够了。”吕卫红的丈夫贺先生说。11月27日上午,贺先生给了肖志军500元钱,肖志军推脱不受,贺先生再三塞给他时,他才低着头要了。“我一辈子都报答不了你们!”肖志军说。

“钱,不是不签字的重要问题。”肖志军多次平静地表示过,他虽然贫穷,但是很要强。(记者 刘杰 赵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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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举行法律研讨会认为

病人知情同意权不能被剥夺

昨天,一场小范围的“谁导致了孕妇的死亡”的法律研讨会在华杰大厦举行,专家们认为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不能被剥夺,如果医院可以不顾家属的意见强制治疗,会导致医疗权力的滥用,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专家们还提出应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完善和修订,特别是对关系人的界定和划分,使更多情况下的危重患者都可以得到及时的救助。

医学共同体应享免责救治

在病人无意识的情况下,病人家属的权利不应过大,应由医学共同体与之制衡,那医学共同体在做出最专业和最科学的决定以后,可免除法律责任。

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家属不签字患者就会面临死亡,就像有人把亲属送进精神病院,不签字病人就无法获得自由一样,家属的权利是否过大,应该得到制衡?医院对患者有一个最科学的判断,患者显然由于存在个体差异无法统一认识最科学的选择,那就应该有一个程序来确保这个最科学的治疗方案。如果医疗机构做了这样的事,就不应该让他们承受法律后果。但这个决定必须由一个机构来作出,最好是医学共同体。

强制治疗会引发权力滥用

知情同意权才是保证生命权第一的关键,医生享有过大的强制权会导致滥用,更无法保护患者的权益,病人的自主权必须得到尊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卓小勤(曾参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早在八十年代末学术界就有关于患者自主权的激烈争论。生命健康权是第一位的,但如果没有自主权,生命健康权就没有办法保障。试想如果医生有强制治疗权那是非常可怕的,所以我们强调的是知情自主权。

1994年,我们力荐将知情同意写入条例,体现相对医院弱势的病人有权作出科学的判断,充分保护了患者的权益。

我们国家的强制医疗也是有的,但只是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传染病、精神病以及戒毒的。这种强制治疗权的复苏,会不会损害到知情同意的权利,这两个权利本身就是一对相互制约的矛盾。

同样,这种权利授予谁,是一个委员会还是法院?美国是法院,但也只适用于慢性病人,法院有权决定医疗支持系统的撤除,是否放弃抢救等情况。但是这个权利不能给医生,那太可怕了。千万不要从一个极端跑到另一个极端。即便是有这种特殊干预权仍然无法挽救孕妇的性命,因为紧急情况都在瞬间发生,根本来不及。

“医疗管理条例”应完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关系人如何来界定,以保证医院在紧急时刻能够联系到真正的家属和关系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勋:比如条例里所说的,无法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可征求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那什么是关系人,未婚同居是什么人?就这个案子而言,是不是医院可以很快打听到他们家里的电话、孕妇父母的电话,是不是可以问问其他亲属,而不是等待所谓“丈夫”的签字,在制度设计上怎么样既能保证患者同意权,同时又能够让医院在危急情况下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跟法官审案子是一样的,一方面限制法官,不能让他为所欲为,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享有自由裁量权。”(记者 郭爱娣)

专家观点

丈夫拒签致妻死亡是公众误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卓小勤:在这个案件当中,可能大家的焦点都放在丈夫不同意,最后导致手术没有进行,这是一个公众的误解。当时我对医院提了三个问题:第一个,医院是否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第二,患者当时是否清醒;第三,患者是否表示同意手术。院长解释,手术同意书中说清楚了,如果不做剖腹产就会母子双亡,而且这个患者进医院时意识是清醒的。这个孕妇本身也明确表示拒绝手术。后来医生问她的时候,她才指出她的丈夫。

这个事件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她本人作出了拒绝手术的表示,哪怕这个意思的表示是一个非理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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