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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违章汽车被拖走后成为城管座驾
2007年03月29日 09:12投票数: 顶一下  【

区城管:用车属临时调用

3月2日下午,管城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能玉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据他介绍,当初,该车违法停放在人行道上,妨碍了市民通行,于是该局拖车中队前去处理。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在地面上用粉笔写下“该车已被拖走”字样并留下了电话,但此后一直未见车主前来接受处理。2006年11月中旬,局里接到一个紧急任务,但由于局机动中队的车辆损坏,又没有其他车辆可以调配,所以临时使用了薛先生的车,而且仅此一次。至于里程表为何多了两万多公里,内饰、车锁为何被更换,他说自己不清楚。

记者问:“地上的粉笔字很容易会被别人抹掉,或被水冲掉。城管是否有其他告知车主的方式呢?”

能主任说,目前郑州市的城管基本上都是用粉笔字来告知的。

记者又问:“通过车管所,可以很容易地查到车主的地址、姓名,甚至电话,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城管为什么没用这种方式通知车主呢?”

能主任回答说:“除了在地面上写粉笔字告知,没有规定要求我们必须用其他方式通知车主。”

记者:“城管拖走的车辆有没有扣车期限?车辆被扣期间,城管能否使用?”

能主任:“扣车期限不清楚。扣的车应该不能用。”

对于城管的解释,薛先生表示十分气愤。他说:“我的车被拖后现场根本没有任何告知,否则当时民警和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到现场勘察后,也不会认为车是被盗了。拖车现场不告知,两年时间内都无通知,然后又把拖走的车撬开自己使用,这样的执法怎能让人信服?”

律师:城管拖车仅“粉笔字告知”违法

据记者了解,目前不少城市的城管部门拖走违章机动车后,都是用粉笔字告知的方式来通知车主。对此,有法律专业人士依据法律指出,城管拖车后,必须通知到车主,仅“粉笔字告知”,处罚程序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郑州市译达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律师说,对于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已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告知车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车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对于车主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样的行政处罚才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拖车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市城管:管城区城管明显错误

3月6日,记者又采访了管城区城管执法局的业务指导部门郑州市城管执法局。

该局主管局长孟志超说,管城区城管拖走违章车辆,长时间没有通知车主,并且私自使用被拖车辆,很明显是错误的,此事暴露出城管执法工作的一些问题。“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然后就是执法程序不完善。目前郑州市城管拖车执法,大多是采用的粉笔字告知的方式,这显然是不完善的。”

孟志超还表示,该局目前已经责成管城区城管成立专门机构,依法尽快处理薛先生的问题。同时,该局通过这一事件加强对全市城管拖车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完善。一方面,通知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该单位执法情况进行排查,如发现有长期没有通知被拖车辆车主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向市局进行汇报。另一方面,将积极拓宽处罚告知的渠道,增加媒体通告告知和邮寄通知单告知的方法。

3月7日,薛先生告诉记者,3月6日下午,管城区城管已经向薛先生赔付了经济损失,并当面赔礼道歉。

有关责任人被处分

近日,记者收到郑州市城管执法局对此事件中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说明。

据郑州市城管执法局调查,薛先生的车被管城区城管执法局拖走后,一直在区城管停车场停放。2005年5月,停车场原临时工刘某私自将该车打开使用,后被区城管办公室收回封存。后来,由于近两年区城管相关领导多次变动,造成此事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2006年12月25日,区城管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副主任又将该车交给机动中队使用,然后被车主在街头发现并报警。

郑州市城管执法局表示,管城区城管执法局停车场私自动用车辆的工作人员已经于2006年11月被清退,原分管拖车工作的副局长也于2005年调离,现分管拖车中队的副局长胡广宇和原拖车队负责人夏兆彬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现办公室主任能玉生、副主任杨朝辉私自安排使用被拖车辆,对此也有责任。经管城区城管执法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胡广宇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夏兆彬、能玉生、杨朝辉警告处分。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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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z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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