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指证幼教老师体罚获法院认定
2010年01月25日 05:23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 (通讯员敖颖婕) 幼教老师体罚孩子,天真的孩子在教学活动中无意道出了真相。幼儿园认为该老师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老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一路诉讼到了二审。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无须恢复劳动关系,园方不发放事件发生当月考核奖的决定也无不当。

2007年8月16日,李萍(化名)进入徐汇区某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双方签订了同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400元。该合同到期后顺延。2008年11月19日,幼儿园以李萍存在严重体罚幼儿为由,书面告知其自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当月28日,幼儿园再次向李萍发出书面告知,称由于其违反了《幼儿园规章制度》,从当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李萍实际工作到当月28日(以后两天系休息日),其工资亦领到当月底。之后,李萍向上海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恢复劳动关系并返还2008年9月至11月的考核奖195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萍的请求后,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不承担上述义务。

由于一审中幼儿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萍存在体罚幼儿、未完成工作岗位职责的事由,幼儿园败诉。二审中,幼儿园补充了几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该园几名幼儿描述李萍体罚小朋友的视频资料,同时申请3位老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由于李萍本人同意幼儿园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质证,因此法庭当庭播放了视频资料,并根据法律规定组织了双方质证。视频中数名李萍班里的幼儿纷纷指认李萍曾经有抽打幼儿耳光等行为,并进行了模仿和演示。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视频中幼儿的行为举止非常自然,发言内容也未超过该年龄段儿童的一般认知范畴,因此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3位老师所述证言虽然均属传来证据,但与视频资料相互补充,幼儿园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李萍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体罚幼儿的行为。李萍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准则,也违反了幼儿园制定的规章制度,并给幼儿园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于是改判幼儿园不与李萍恢复劳动关系,幼儿园不支付李萍2008年11月考核奖650元。

幼儿举证是否有效?

上海市一中院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法官认为,对证人适格性的判断,主要看两方面的能力。一是感知、记录和回忆能力。二是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我国立法承认每个人都是有一定的感知能力。至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对证言可信性的影响,则在法庭审判活动中由法官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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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敖颖婕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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