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故意杀人定罪量刑
徐建国根据目击者的描述认为,本案中,张磊直接朝郭永华的头部开枪,张磊朝郭永志右大腿开枪后,张磊又在其后脑补开一枪,“难道如此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吗?”
安顺市政府在13日召开了一个没有任何案件细节的新闻发布会称,称郭永华和郭永志因打架袭警并抢枪被击毙。
徐建国质问:郭永华、郭永志赤手空拳是如何袭警的?郭永华、郭永志与他人是因姻亲引发的纠纷,充其量也只能是一件民事纠纷案件,民事纠纷需要动用枪械吗?既然是袭警,作为人民警察制服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就行了,而张磊为什么要枪击郭永华的头部?当郭永志被击中大腿后,完全失去了继续实施犯罪能力,张磊为什么又要朝其头部开枪射击。
徐建国认为,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细节,坡贡派出所协勤王道胜系本案的共犯。
本案依法应异地管辖
张磊是安顺市关岭县公安局坡贡派出所的副所长,王道胜是安顺市关岭县公安局坡贡派出所的协警。张磊持有的枪支是关岭县公安局配发的,关岭县公安局在本案中难脱干系。
徐建国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恳请安顺市将此案指定异地管辖。
该条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其他人员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公安部五条禁令规定,“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条禁令还对枪支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徐建国据上述法律和规定认为质疑,安顺市关岭县公安局分管枪支的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徐建国建议安顺市公安局,对照法律法规查明事实,给予分管枪支的领导和职能部门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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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郎清湘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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