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山男子两次强奸14岁亲生女 获刑8年半
2010年01月12日 10:11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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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把黑手伸向亲生女儿。

本报讯 (记者严建广 通讯员陈伟沛) 身为父亲,刘某竟然强奸未成年的亲生女儿。在被台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后,刘某仍不知悔罪,向上级法院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等待被告人刘某的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涯。

罪行:引诱加威胁 两次奸亲女

刘某是台山市水步镇人,2009年4月11日13时和4月25日14时30分,刘某在其住家的睡房,采用金钱诱惑和威胁的手段,先后对其女儿阿文(化名,1995年12月24日出生)实施奸淫两次。

后来,阿文在他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了解,刘某被抓获后,在公安侦查期间供述了其犯罪行为,证人也证实刘某强奸其女儿的事实经过;台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也证明被害人处女膜有陈旧性破裂。

一审:构成强奸罪 判了八年半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对其亲生女儿实施奸淫,危害幼女身心健康;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而其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

在法庭上,刘某提出没有强奸的辩解;但经查,其在公安机关多次交代强奸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证明被告人强奸的事实,故其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对其亲生女儿实施奸淫,危害幼女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不服判决,坚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并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向江门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无视国法,不顾人伦,强奸自己的亲生幼女,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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