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致5死4伤醉驾肇事司机称不会上诉
2009年12月24日 05:52汉网-武汉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被撞车辆旁的地面上大块的血迹。 人民图片网资料图

11月27日,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被告人张明宝在法庭上发言。当日,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华社发

“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昨天上午10点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内,“6·30”特大惨案的制造者张明宝一审被判无期,受害者家属当庭表示“不服判决”

焦点一:为什么判处无期徒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文康在案件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法院查明事实,张明宝在肇事当天中午和晚上均自主喝酒,血液酒精含量达381.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作为成年人,对醉酒驾车的危害性应当知晓,尤其在肇事后继续冲撞,说明其主观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因此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归罪。

吴文康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重罪,张明宝在案发后如实供认,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有悔罪表现。由于张明宝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Q的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焦点二:与四川、广东醉驾案有何异同?

今年9月终审判决的另外两起轰动全国的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案”和四川“孙伟铭案”,被告人也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明宝案的判决与这两起案件有何异同?

吴文康说,虽然张明宝案与这两起案件判决结果一致,案件之间有可比性,但具体情形有差别,不能简单类比。南京市中院对张明宝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是对广东和四川两起醉驾案的简单对照。

“张明宝案造成5死4伤,后果极其严重,另外两件案子有各自的从重情节,孙伟铭是多次违章并且逃逸继续驾车肇事;黎景全肇事后车轮被卡住后仍然不听劝阻继续冲撞致人死亡。”吴文康说,案件的具体决定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危害情节。行为的危害后果不是被告刑罚的惟一依据。张明宝案的判决是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多种情况,慎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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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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