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工仔强奸未遂拍裸照视频获刑4年
2009年12月24日 01:38东方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东方网12月23日报道来沪欲找工作的彭军,却将路上搭识的女青年刘某带回暂住地留宿,期间彭军以暴力殴打、持刀胁迫等手段,试图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因女青年极力反抗未能得逞。

继而彭军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用移动电话强行拍摄女青年裸体照片及视频,欲发“艳照门”照片并对女青年实施猥亵。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以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按强奸罪判处彭军有期徒刑4年。

现年25岁的彭军系贵州来沪打工人员。经检察机关指控,在2009年7月10日晚18时许,彭军在上海南站欲购买回老家火车票时,搭识了一湘妹子刘某。次日凌晨1时许,彭军把该女子带回自己暂住地休息,期间彭军威胁该女子脱光衣服,要检查该女子是否处女,还持刀以暴力的方式,强行要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因该女子反抗而未能得逞,导致该女子右手部软组织创,双肘、双膝、左大腿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该女子以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害女子向警方陈述,彭军强行脱去她的衣服,欲要发生性关系,因该女子身有例假极力反抗。未能得逞的彭军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用移动电话强行拍摄她的裸体照片和视频,口称要把拍摄的“艳照门”照片寄回她的老家。

受侮辱的该20岁女子离开彭军的住处,回到家中向家人叙述了遭受强奸和侮辱的经过。在家人的带领下刘某向警方报案。到案后的彭军拒不承认所犯罪行,但警方通过技术部门恢复了被彭军手机删除的裸体照片和视频,在犯罪证据面前彭军辩称自己没有实施强奸。彭军的辩护律师也认定彭军属犯罪中止,而不能认定犯罪未遂。

法院认为,彭军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彭军犯罪未能得逞,系被害人的坚决反抗所致,并不是他自动有效地放弃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考虑到彭军在一定时间内对被害人持续实施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该行为属法律上的犯罪竞合。犯罪竞合的处罚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择一重罪,按照犯罪竞合处罚原则之一重罪吸收轻罪,遂法院作出了一审重判。

(本文来源:东方网 作者:朱雯婷 李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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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雯婷 李鸿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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