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绝症教授病榻遭解聘 专家称合同可依法终止
2009年11月20日 09:47正义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张在元聘任合同复印件照片1

张在元聘任合同复印件照片2

武大绝症教授病榻遭解聘 专家称原则上合同可以依法终止

核心提示:

武汉大学著名教授、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博士两年前患上罕见的神经元传导障碍,已经病危,今年4月,武汉大学今年派员到他病床前,当着不能言语、靠呼吸机维生的张在元宣布:终止其与武汉大学的聘用合同,停止提供医疗费和住房。此事经网友曝帖后引起极大关注,武汉大学随后就此事作出官方回应,称依照法律程序,已经仁至义尽。

正义网北京11月19日讯 (记者 施燕燕) 武汉大学著名教授张在元博士患绝症被解聘事件引起极大关注,记者昨日连线张在元法律代理人陈四平,据了解,因为拖欠医院医疗费用,张在元正常治疗已无法进行。陈四平称武汉大学并未对两封法律代理函作出任何回应,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记者连线劳动法专家、劳动仲裁网首席律师李迎春,其建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代理人陈四平:学校把我拒之门外了

“我最后一次和学校接触是11月4号,和人事部联系的,他们告诉我去找学校的律师。等于是把我拒绝在门外了。”作为张在元教授的法律代理人,陈四平曾两次给武大发出法律代理函。

昨日陈四平向正义网记者发来两次给武大的法律代理函,第一次是在5月8日,要求立即撤销《终止聘任合同证明书》,但是两个月内武大并没有就此作出正面回应。7月28日,陈四平再次发函,提出要求武大聘请各方医学专家对张在元的病情进行会诊,并保证张在元的医疗费用。

陈四平认为,“终止聘任”违反了2005年聘任合同中援引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根据这条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法规,“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此外,这在人调发【1992】18号文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是有依据的。”

针对媒体质疑张在元聘任合同是否被修改,陈四平向记者发来聘任合同复印件照片。“现在合同中标明的聘期为2005年5月至2009年4月,实际上的期限应该是2005年9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从照片中可以看出,“5”和“4”两个月份的数字是改写后的手写体。

“其实什么时候合同到期并不重要,劳动关系是不能解除的。”陈四平表示,“无论从法律层面讲还是从道德层面讲,这都是不应该的。”

劳动法专家:建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张在元教授病榻上被解聘,校方称依据法律程序,记者就此事向劳动法专家、劳动仲裁网首席律师李迎春求证。

李迎春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需待法定医疗期结束方可终止。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张在元教授的法定医疗期应当为六个月。张教授从2006年2月即开始患病治疗,至合同终止时已2年有余。超过法定医疗期的,合同终止原则上是可以的。“但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同时,李迎春律师援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规定,张在元教授如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针对武大提出张在元教授不是全职聘用人员,医疗保险是个人问题无法保障,李迎春律师提出,法律上的用工关系一般可分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双方到底是不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关系到张教授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问题,建议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认定。李迎春建议,张在元教授的问题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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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燕燕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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