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警办案中打死人被判无罪 死者全身是伤痕
2008年11月25日 05:04华商网 】 【打印

华商网11月25日报道 “即便他真有罪,自有法律去制裁他,难道就可以这样胡乱打死了之?”八十高龄的李树红老人无法压抑自己的悲愤。老人所指的“他”,是最疼爱的孙子。4年前,宣威市三名民警在执行一次传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任务中,将这个25岁的年轻人带走。此过程中的细节颇有些争议,但没有争议的是,三民警用拳脚和胶木棍及金属线等器械,实施了“持续十多分钟”的殴打行为,“直到他没有反抗能力,动弹不得”。之后,年轻人死了。尸检报告显示,尸体表面“广泛性皮下淤血”,面积达9264平方厘米。检察机关指控三民警滥用职权,并认为殴打行为系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经过两审判决,三民警被宣告无罪。

执行传唤任务 把他打得“不能动弹”

2004年2月6日,正月十六。宣威市公安局宛水分局接到一起报案,住在宣威市榕城粮管所出租楼二楼的侯某称家中被盗。根据失主所说的情况,盗窃犯罪嫌疑人很快被确定为住在同一栋出租楼三楼的李兴辉。晚上,按照分局副局长吕伟的指令,高连友、彭文盛、周磊三名年轻干警带着传唤通知书,外出执行传唤犯罪嫌疑人李兴辉的任务。三人来到榕城粮管所出租楼,敲开了三楼一个房间的门。里面有一个男青年,后来查明,此人名叫李培卫。

民警高连友说,当时他们三人亮明身份,对此人进行盘问,此人自称就是李兴辉。于是,另一民警周磊拿出传唤通知书,让其在上面签字。对方一看就傻眼了,立即改口说他叫“陈力”,不是李兴辉,并拒绝签字。无奈之下,高连友只有在通知书上注明“本人拒绝签字”。

见屋内有些东西与失主侯某报警所说的失物比较相似,民警周磊下到二楼,找来侯某辨认。侯来一看,称电饭煲、煤气罐等物确系其被盗之物品。三民警由此初步认定,此人就是要传唤的嫌疑人李兴辉。

据三民警称,刚下楼,被误为李兴辉的李培卫就拔腿“逃跑”。他们立刻展开追捕。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几分钟,李培卫被打倒在地,“不能动弹”。之后,被押回宛水公安分局。在进分局院子经过水龙头时,民警周磊让李培卫就着自来水洗了洗脸。之后,周磊外出去接自己的女朋友,高连友和彭文盛则对李培卫展开审讯,直到凌晨两点。紧接着,彭将李培卫带到值班室看管。凌晨四点,高连友前来换班,见李培卫“闭着眼睛坐在凳子上,没有讲什么话”。

上午九时许,恍惚中的李培卫突然说胸口很疼,有人送上几粒“芬必得”,但他吃后十几分钟依然喊疼。稍后,挣扎中的李培卫被送进宣威市人民医院。简单的抢救后,他停止了呼吸。

尸检报告显示:可以排除各种有毒物质中毒的表现。死者双上肢、双下肢及背部广泛性皮下淤血,面积约9264平方厘米,另外,顶额部头皮下也有淤血。结论:李培卫系外力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一万元丧葬费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得知死讯的第一个家属,是李培卫80岁的爷爷李树红,是警方打电话到西泽乡马嘎村村公所,然后辗转通知到他的。

“我们家怎么就这么苦啊!”老人痛哭失声。这位老人小时候曾读过两年私塾,头脑还算比较清晰,而他的儿子和儿媳都是文盲,显得更加不知所措。

李加正夫妇都是当地农民,共生了三子一女,李培卫是老二。在全家人看来,他是脑子最“最灵光”的一个孩子。李培卫出生于1979年6月,由于家里穷,上到小学五年级就辍学了。20岁前后,独自到宣威城里打工,攒了一小点钱,考了驾驶执照。到2003年下半年,李培卫帮人开上了出租车。这份工作,对于他和家人而言,已经觉得相当不错了。“老二偶尔会拿点钱回来给我们,还算是个蛮孝顺的孩子。”母亲余冬莲说了这句就不停地哭。

车没开多久,李培卫又失业了。2004年的春节,母亲余冬莲听说老二找到了女朋友,高兴极了。过完年,李培卫就从乡下到宣威城找工作,几天了还是没着落。等到爷爷李树红再次见到孙子时,孙子已经是一具尸体,而且“全身没有一处是好的,全都被打坏了。”

当地的一位律师得知此事,出于义愤而无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由于该案属于“直接向公安机关叫板”的恶性案件,这位律师有诸多顾虑,称不便披露其具体身份和真实姓名,为报道方便,姑且以“X律师”称之。

经过X律师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艰难交涉,死者家属终于拿到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支付的一万元丧葬费。在死后的第129天,李培卫终于得以下葬。

二审维持原判 三民警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案发两个多月后的2004年4月,高连友、彭文盛、周磊三民警陆续被采取强制措施,月余后,又一一被准予保外候审。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本案提出公诉。

知情人士透露,三被告民警均是警官或司法类学校毕业生,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其中,最大的高连友出生于1979年6月,案发时25岁,与被害人李培卫同龄;最小的是彭文盛,案发时仅20岁。

关于对李培卫实施追捕的过程,三名被告均承认使用过胶木棍等工具对其进行殴打和“制服”。直到他没有反抗能力,动弹不得。整个制服过程,大约持续了十分钟。

三被告案发前所在单位宣威市公安局宛水分局副局长吕伟,向法庭提交证词,证明其三名属下当晚确系奉其之命,外出执行传唤犯罪嫌疑人的任务。三被告及其律师的辩护思路,也围绕着这一核心观点展开。他们称:三被告的行为是在执行公务,法律规定民警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有使用相关警械的权利,该行为是依法进行的,不存在滥用职权。至于对李培卫逃跑和袭警的行为进行武力制服,属于警察职责的延伸。而李培卫在这个过程中受伤并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三被告迫不得已采取制服手段才形成的,对于被告而言,这同样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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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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