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管打死摊贩案一审判决 最高无期最低11年
2008年11月06日 14:39重庆晨报 】 【打印

城管打死摊贩案一审判决 最高无期最低11

法院鉴于被告有悔罪表现、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等因素,酌情从轻处罚

本报讯 (记者 陈宋波)引起广泛关注的渝中区3名城管队员故意伤害致小贩死亡案,昨日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判定3名被告人均犯故意伤害罪。一名城管队员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2年。

整治市容与摊贩抓打

法院审理后查明,今年7月30日12点40分左右,被告人周鹏、代剑、肖在元协助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钟诚,驾车外出执行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巡逻至大田湾体育场大门口附近时,发现刘某某和他的妻子袁某在“金牌酒家”侧门堡坎处的人行道上,违规摆设凉粉凉面摊点。

当周鹏、代剑、肖在元要暂扣刘某某摆摊用的手推车时,刘某某举刀阻拦。周鹏等3人将刘某某的刀夺下后,与刘某某发生抓打,刘某某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3名城管犯故意伤害罪

10月13日,此案在市五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鹏、代剑、肖在元身为市容协管员,在制止被害人违规摆摊受到其强烈阻挠时,与被害人发生抓扯打斗,并共同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3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3人对被害者积极施救,有投案自首等悔罪表现。

案发后,被害人的亲属获得了50万元的赔偿,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请求,表达了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死者家属在一定程度上,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另外,被害人刘某某不服从三名市容协管员对其违规摆摊行为的处理,且持刀阻挠,导致双方发生抓扯,使纠纷升级。因此,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故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不采纳“防卫过当”

此前庭审时,被告人代剑、肖在元的辩护人提出,3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法院表示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鹏因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代剑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肖在元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据有关人士介绍,庭审现场,三人均当庭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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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宋波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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