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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王凌(化名)被一家美国公司解聘后,对公司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提出异议,于是和公司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记者日前从受理了本案的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王凌在诉状中除了提出工资索赔外,还提出了金额高达13亿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据悉,如此高的索赔及精神索赔,在本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均属第一次出现。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张稢律师告诉记者,公民应该合理诉讼、理智诉讼,王凌动辄提出13亿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行为,不值得效仿。
只交了10元诉讼费
一般而言,每起案件的诉讼费和诉讼标的成正比,诉讼标的越高,原告方所要预先支付给法院的诉讼费也越高。本案中,王凌提出了13亿元的诉讼标的,相应的诉讼费也理应是一个“天文数字”。但事实上,王凌实际支付给市一中院的诉讼费仅为10元,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主要是和王凌打官司“瞅准了时机”有关。
据了解,今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生效实行,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下调为每件10元,这意味着无论劳动争议案件的索赔金额为多少,诉讼费永远都是每件10元。王凌的诉状是在今年4月12日向市一中院递交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他只需要交纳10元钱诉讼费。
为何提出高索赔
王凌打的是劳动争议案子,为何会提出13亿元的精神索赔?据王凌称,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从仲裁到一审、二审,让他花了不少精力,因此才提出这么高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劳动争议中的精神赔偿数额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所以王凌根据自身情况,来了个“狮子大开口”。
据消息人士猜测,因为涉案的美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应该向股东披露尚未了结的诉讼情况,也许王凌是在通过提起13亿元的精神索赔对公司进行“还击”。
精神索赔限于人格权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越来越高。不过,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张稢律师告诉记者,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法律规定的人格权只包括以下4种情况:(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四)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张律师认为,在其他类型案件中,当事人也有可能提出精神索赔,但这些索赔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王凌案中,如果他提出精神赔偿的依据是劳动争议纠纷从仲裁到一审、二审,让他花了不少精力,那么显然不属于人格权受到侵害,他的诉请一般情况下很难得到法院认可。
索赔上限一般为5万元
张稢律师告诉记者,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不同,后者的赔偿依据是实际损失了多少,而精神损害很难用一个确切的经济数字来衡量。
张律师认为,全国目前尚无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已有案例,在上海地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通常为5万元,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在2000-20000元之间较多,但上限也不超过5万元。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具有度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的案情确定赔偿金额,也有部分案件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作者:徐进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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