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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警督向在逃嫌犯索贿14万领刑10年(图)
2007年04月28日 07:28投票数: 顶一下  【

番禺警方诱捕通缉犯

2005年8月19日,陈健华约梁某到番禺市桥一饭店吃饭,梁到饭店后,赫然发现番禺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办案人员也在,为假装避嫌,梁某就和朋友另外开了一间房吃饭。席间,陈健华过来称,“已经和曾队长讲好了,吃完饭就去录口供,保证不会抓你。”

饭后,梁某坐着陈健华的别克小轿车去番禺分局附近一酒店开了房,番禺分局的办案人员亲自上门为其做笔录。陈还表示,案子是由曾某负责的,只要肯花钱搞掂曾某就行。

次日,番禺民警冲进梁某的家里将其抓获。梁某在派出所里面给陈健华打电话,询问是怎么回事?陈健华则安慰他“不用害怕,我已经和番禺那边联系好了,过几天就放你出来”。

索贿10万被抓现行

8月25日,梁某被关进了番禺区看守所。梁某的父亲找到陈健华,陈表示可以把人搞出来,但“一定要花钱”。其后,陈多次打电话催促梁父给钱,并说如果不给钱,可以定梁某无期徒刑等等。

9月15日,梁某被取保候审。陈健华则继续打电话给梁某及其家人,声称梁某能出来全靠自己多方奔走,梁某如果不给钱,还可以让人抓他进去坐牢。梁某答应给陈10万元,但要求陈不要再搞他了。

10月15日,梁某与陈健华约定在暨南大学南门奉上10万元。当日上午11时30分,早就埋伏在暨南大学门口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当场将陈健华人赃并获。

省检的办案人员是怎么介入的呢?梁某在证言中表示,自己终于看清了陈健华就是想要钱,终于不堪其扰,干脆找到省检察院举报了陈健华。

主动索贿重判10年

2007年1月22日,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陈健华犯受贿罪,并有索贿情节,依法应该从重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追缴陈健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

陈健华不服,提出上诉,他称自己没有为梁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梁某的4万元是为梁提供“法律帮助”,其中3万元给了曾某当鉴定费,他同时否认了索贿10万元的事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健华身为公安人员,知法犯法,为犯罪嫌疑人私下找办案民警说情并贿送款项,其目的明显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省检察院在现场抓获陈,并在其车上缴获贿款10万元,足以证实其索贿行为。

2007年4月10日,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黄丽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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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z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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