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料:生命亮起“乙肝”红灯 患者渴望没有歧视的环境
2009年08月04日 17:54威海新闻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求职被拒愤而维权

肝胆相照论坛堪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精神家园”,自2003年以来,它渐渐成为我国民间反乙肝歧视运动的主要力量。在这里,几乎每天都有几千条新帖发出,大家彼此交流心得,并相互鼓舞。正是在肝胆相照论坛的帮助下,一些曾遭受“乙肝歧视”者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

2008年5月,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调解,箭牌糖果有限公司补偿因乙肝病毒携带而被辞退的员工小张1万元。

2004年,一名乙肝携带者因被安徽芜湖人事局拒绝录用公务员而起诉,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该案一审胜诉。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直接导致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取消对公务员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待遇。

2004年10月,乙肝病毒携带者朱小艳状告江苏省铜山县人事局,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案被媒体称为“江苏首例乙肝歧视案”。

2005年5月,湖南娄底市考生常路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省国税局在招录职工时对携带乙肝病毒的人进行歧视。该案一审败诉。

2005年6月,一位姓王的先生状告深圳航空公司在招录职工时对乙肝“三抗”呈阳性的人进行歧视。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005年5月,四川大学生凌云(化名)状告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事后双方进行了庭外调解。

2006年12月,苏州一家外企在福利体检后要求被查出乙肝携带的21名员工离职。其中一名员工据理力争,并且找到了肝胆相照论坛寻求协助。2007年1月,这名员工顽强的抗争终于有了结果,通过与公司的交涉,公司一次性的赔付他近三万元的补偿金。

2007年1月,湖北大学生顾波(化名)将东莞市一家港资企业告上法庭,称对方“乙肝歧视”而未将其录用。当月26日,东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歧视比病毒更可怕

乙肝究竟有多大危害?记者采访了四○四中心医院肝病诊疗中心副主任、医学博士赵克开。

“乙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对乙肝的错误认识和歧视。歧视比病毒更可怕。”赵克开说,“谈肝色变”是很多不了解乙肝知识的人的第一反应。许多人一听到“乙肝”两个字就很恐慌,认为吃饭、聊天,甚至握手都会被传染,凡是和其沾上边的立刻敬而远之。

赵克开解释说,有些人误以为“大三阳”就是指肝损害很重,这是错误的。感染者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长期携带,肌体杀灭不了病毒,而病毒也无法对肌体造成伤害。当然病毒也可能被人体清除,但这种情况很少,目前也没有针对乙肝病毒的特效药。还有一种可能是会形成慢性肝炎,对肝脏组织造成损伤,部分病人还可能发展成肝硬化、肝癌。乙肝病毒携带者最终发展成肝炎、肝硬化甚至肝癌的比例是相当低的,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终其一生都不会发病。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可怕。

赵克开一再强调,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病人,正常情况下根本不用治疗。他同时告诫乙肝病毒携带者千万不要相信时下那些虚假广告,因为乙肝只通过血液、母婴、性接触非正常注射这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不会传播。国内一些公司在入职体检时查乙肝五项,而不是查肝功能,这是认识上的误区。在发达国家,乙肝从来不是体检的常规项目,没有人会去查你是否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只在乎你是否接种过乙肝疫苗。”

赵克开认为,反对乙肝歧视的口号喊了好多年了,但是歧视现象依然层出不穷,案例仍然不少。究其原因,主要是整个社会对乙肝的偏见根深蒂固。对于乙肝的无知是造成乙肝歧视的主要原因,但是各种各样的体格检查都在不厌其烦地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尤其是录用人员的体检必查乙肝项目,这是导致乙肝歧视的元凶和手段。如果我们都在体检录用人员这个问题与国际保持一致,废除查体必查乙肝项目的陋习,乙肝歧视现象必定会锐减。

加强监管力度

促进公平就业

“反对乙肝歧视,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近年来,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科工作人员张新乐解释说,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福音。《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与之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用人单位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决定。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就业机会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下一步关键要做的工作就是加强监察力度,指导、督促落实好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相应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张新乐还提醒说,根据相关规定,除饮食及幼教等特殊行业外,用人单位不能拒录或辞退乙肝携带者,否则就是属于就业歧视。如果在求职过程中,因为该原因被拒绝招用,或者被用人单位强行要求检查乙肝血清指标,劳动者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此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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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英娜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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