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刑讯逼供之恶,仍需多重制度着力
2009年08月14日 17:25重庆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今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员透露,最高检将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出台《死刑案件审查、运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将首次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运用标准,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被否定

“佘祥林案”和“聂树斌案”是刑讯逼供制造的标准冤案。这两起案件在侦讯过程中,都有刑讯逼供情节。不同的是,佘祥林因为“被杀”的妻子返家而幸免一死;聂树斌却是在被“正法”后,真凶才落网,冤死的生命在一抔黄土里的叹息,令刑讯逼供的丑陋,显现无遗。

现在,“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被否定”首次明文写进规定,这是件好事。虽然这只不过是体现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属于常识。基于当前法治基础和环境,这种对常识的体认,仍属一种进步。梳理一下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或许对终结刑讯逼供有所裨益。

从侦讯环节的流程来看,出现刑讯逼供,是由于部分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重依赖口供。因为,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种刑事证据中,口供的取证成本相对而言最低。加上“限时破案”和“办成铁案”这类非理性限制的压力,和司法系统内部实行的与破案率、起诉率和结案率等硬性指标直接挂钩的办案人员奖惩制度等因素,使得重口供甚至不惜刑讯,曾几乎成为侦讯环节司法人员办案的潜规则。

当然,刑讯逼供并不只是由这些外因造成的。比如,近日在审理云南“躲猫猫”案时,针对检方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指控,被控狱警并不回避指控,还强调说,只有打骂,才能有效制服这些“坏人”。在他的“凛然正气”里,不难看出,他认为看守所的在押人员都是“坏人”,甚至是“坏人里的坏人”。从一系列看守所里的非正常死亡案件,或许就可总结出,“有罪推定”这种惯性的“伪法治”暴戾思维,在为数不少自认为心怀正义感的司法人员心中,还有不小的认同感。同样,在刑讯逼供者心里,“零口供”和“无罪推定”这些法治思维,也从来没有到达其内心。

“一次错误的判决甚于十次犯罪。”侦讯环节的刑讯逼供,实质上就是一次错误判决的前移。这种危害,可以说是从根底上对法治进行伤害,任何法治社会,都不会允许刑讯逼供这种恶行存在。

遗憾的是,虽然规定了“刑讯逼供所得证据会被否定”,冤错案件数量的减少却不一定成为必然。首先,这里面有一个悖论存在:很难想象,侦讯人员会主动承认其收集口供的过程有刑讯逼供行为,而有举证之责的被刑讯逼供者,又几乎无法提供证据,除非是特别恶劣的致伤致残甚至被伤害致死。这样一来,刑讯逼供者往往根本无须自证“清白”!“如果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检察机关要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也就近似于一句空话。事实上,刑讯逼供行为,往往是由“真凶再现”和“被害人复活”的冤错案,以及“躲猫猫”这类后果极其严重的事件牵引而出的。这类事件极强的偶然性,更说明制度性的预先介入式监控,很是苍白无力。

“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联系刑讯逼供的内外成因,如果不理性地施加办案压力;不科学地构建司法人员奖惩升迁制度;不提升司法人员的法治理念;不给侦讯过程最大可能程度的透明性监控;不加大对刑讯逼供者的惩戒力度,刑讯逼供所取得证据不被采纳以图促进司法公正的理念,就很容易蹈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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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劲松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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