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行贿与受贿:鸡生蛋还是蛋生鸡
2009年10月22日 15:47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来关于“行贿”的话题多了起来。对行贿确应依法予以惩处,但一些文章的一些提法却让人觉得奇怪。这种提法是:先有行贿后有受贿,行贿是受贿之因,行贿是腐败的根源……

对于这些说法,我是很不以为然的。

行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动的行贿。这种行贿是出于无奈,不得已而为之。比如某单位要采购一宗物资,货物质高价优的公司本可在公平竞争中胜出,但如果有采购决定权者是个贪官,那该公司就不得不去行贿。有竞争实力的公司也去行贿,是因为一些掌权者并不以实力本身作惟一的取舍标准,钱在其中能起到关键性作用。这种情形下的行贿,能说是受贿之因、腐败根源吗?还有一种主动的行贿,实力不如人的公司要想在竞争中获胜,便会想到用金钱去“公关”。但要能达到目的必须有个前提,就是被“公关”的人须是可能会接受贿赂的。如果是个铁包公,以廉洁公正闻名,谁还会去碰一鼻子灰呢?没有受贿这一基础,腐败便不能成风。而一次腐败从行贿到受贿的过程要得以完成,其首要前提就是那官员是敢贪的,也就是说,官员敢受贿才是腐败行为得以实现的根本。行贿是受贿之因、是腐败根源又从何说起呢?实实在在的,受贿才是行贿之因,受贿才是腐败之根源啊!

苍蝇逐臭,是因为那物先就是臭的,总不能说因为苍蝇去逐,所以它才变臭了吧?!没有这样的逻辑。这就好像在权色交易中,无论那以色贿官者怎样贪婪、奸诈、用尽心机,被利用的官员本身贪色却都是最致命原因一样。

说行贿是受贿之因、腐败根源,那就等于说贪官们本是两袖清风的,因为“万恶”的行贿者半路杀出,他们才“被迫”成了贪官,这样受贿者就不但不是“害人者”反成了“受害者”,这样他们的犯罪似乎就是可以“理解”的,他们的罪责就应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免了。说行贿是受贿之因,贪官们的罪恶感就会减轻许多,官员们也就难以完全认识到受贿行为性质之恶劣,这就肯定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近年来,变相替贪官“开脱”罪责的说法与做法还真有一些。比如说对所谓“廉内助”的推崇与对“贪内助”的痛责。对“内助”在贪官腐败行为中所能起作用的片面夸大,就等于说“女人是祸水”,“女人决定官员的廉与贪”,这就否定了在腐败过程当中,贪官自身品德变质、道德沦丧起了最主要作用这一事实,这就混淆了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不利于搞好反腐败斗争。

对于行贿行为与所谓“贪内助”,确应依法严惩,但“行贿根源论”与“女人决定论”等论调,却在无意中起了为贪官“开脱”罪责的作用,对反腐败斗争是不利的。依法严惩腐败行为,及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权力机制,才是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切不可舍本逐末、避重就轻。 魏文彪

鸡生蛋   行贿   蛋生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魏文彪   编辑: 张恒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