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应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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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2

 
 

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周久耕锒铛入狱,行贿者均未被指控;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被判死刑,先后16次向曾锦春行贿的当地商人黄某被有关部门3次传唤,3次释放,最终不了了之;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被判死缓,行贿的5人无一人被以行贿罪起诉。
   有专家如是说:“严惩受贿却又宽纵行贿,这样的反腐与开着水龙头拖地毫无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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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现状:行贿者大多逍遥法外

从逻辑关系来看,有受贿必有行贿,可在这组对偶犯罪中,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查处率,却显得悬殊。

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

尽管我国行贿犯罪有增无减,但行贿者极少得到应有的惩罚。2009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6277件6842人,涉案总金额人民币9.18亿余元。这其中,涉嫌受贿犯罪4849件,占到立案总数的77.25%;行贿罪1197件,占19.07%…

 

谁在为行贿者提供避风港湾?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在行贿犯罪的相应规定中,经常体现出“重受贿轻行贿”的明显特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某些行贿者有可能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是在现实情况下,法律上的利益的正当与不正当,是很难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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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久耕倒了,行贿者呢?

被称为“史上最牛房产局长”的周久耕,因受贿罪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此案中的行贿者是不是也受到了指控呢?据了解,此案中的行贿者均未被指控,理由是“因为他们不存在非法目的”。 [详细]

再谈后果:两种思路各有利弊

如果从强调后果的角度出发,你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两难,无论哪一种选择,都有可能对打击腐败带来不便。

宽容行贿者的利与弊

利:腐败案件通常需要行贿人做污点证人,而现在我们所实行的宽容行贿者的方式,有利于行贿者举报受贿者…
    弊:对行贿人惩罚较轻,甚至免于处罚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是在鼓励行贿。因为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行贿者可能面对的处罚实属微不足道,难以达到惩戒的效果…

 

不放过行贿者的利与弊

利:在刑事上加重对行贿者的处罚,同时加大对其经济制裁,增加行贿的风险和成本,从而给准备行贿的人以巨大的心理震慑,可以通过遏制行贿行为,减少腐败案的发生…
    弊:加重对行贿者的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贿者的举报成本,削弱行贿者做污点证人的动力。进而可能造成受贿者不担心行贿者举报自己,大胆索贿的情况发生…

 

正方反方

一视同仁,对被动行贿者是否公平?

行贿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专门腐蚀官员破坏规则的,也有被迫出钱买个平安的。有人的职责就是给表格盖公章,你找他盖一个公章天经地义,但是他把这个公章当成了索贿的工具。你必须行贿,他才能工作,给你这个正当的所得。如果要一视同仁,那些主动索贿案中的行贿者,岂不委屈?

一视同仁,有没有办法鼓励举报?

如规定:行贿受贿双方无论谁先交代罪行,则对对方从重处罚。这种置行贿受贿双方于“囚徒博弈”境地的做法也具有更大的威力。

我们的态度:行贿受贿应一视同仁

从强调后果的角度难以选择,幸好除了现实之外,我们还有抽象的正义。

行贿受贿是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

如果我们基于一种假设的结果去回推解决问题的思路的话,就会发现哪种思路都不是完美的,都可能出现新的弊端。而且我们无法用量化的方法来证明,哪种解决思路带来的利处更多,哪种思路可能带来的弊端更大。从这个角度看行贿与受贿的问题,就有点像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问题一样,说不清楚…

 

说不清的时候应以正义的名义行事

既然每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都各有利弊,我们也无从判定到底哪一种结果是更为有利的——尤其是涉及到具体的案例,两种思路的利弊冲突就更为明显。那么我们就应该换个思路,回到法律的根本问题上,从正义、公平的原则出发,对行贿者与受贿者实行一视同仁的原则…

 

调查

1.你赞成对行贿者和受贿者一视同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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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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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说:“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换言之,如边沁所说:“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宽纵行贿者显然不符合正义,长远看对减少腐败也弊大于利。

   
 

凤凰网资讯中心 | 编辑:张恒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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