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该不该同罪论处
2008年03月11日 15:40华龙网-重庆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正方:尹家绪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长安汽车股份公司董事长。

行贿者处罚较轻不利于反腐

这些年我们国家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效果。但商业贿赂行为仍大量存在。一个原因就是法律对受贿者严处,而对行贿人惩罚较轻,甚至免于处罚。这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实属微不足道,难以达到处罚效果。

另外,行政制裁的种类较为单一,除药品管理法外,我国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的行政法规均未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罚(指取消从事某种职业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最后就是吊销从业资格,仍具备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不利于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

反方:周光权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行贿者是否判刑应区别对待

行贿和受贿应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一是腐败案件通常需要行贿人做污点证人;二是行贿原因复杂,行贿人情有可原,如,有的人是被勒索行贿,有的人行贿后,试图得到的利益本来就是正常的;三是行贿和受贿危害不一样,行贿者试图腐蚀受贿人,受贿人完全可以通过个人的觉悟予以拒绝。而受贿人损害的是国家和百姓等公共利益,无法挽回。

这不是说行贿人就可免除法律追究,以下两种情况就应该追究行贿人的法律责任。一是请托的事情本就非法,主动提供财物,行贿事实清楚,检察机关不太依靠行贿人的。二是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后,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害的。

聂飞 谭柯 金蓉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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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飞 谭柯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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