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惩戒与体罚无损未成年人权利
2009年08月26日 14:05中国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我赞同对屡教不改的学生与孩子进行适度惩戒甚至体罚,但这种惩戒与体罚绝对不能损害身体和对人格进行污辱。迷信惩戒与体罚是应当摒弃的,而适应的惩戒与体罚却是必要的,而且是有艺术性的…

针对新时期基础教育的发展要求,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在工作量、待遇以及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了班主任的权利,并从待遇方面加强了保障性规定。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指出,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规定》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新华网8月24日)

以往,老师体罚学生甚至暴力体罚学生的现象严重,现在,一些老师反倒连批评教育学生都不敢了,这是一种退步。我以为这可能与我们完全否定适度对学生惩戒与体罚有关。在我看来,教育不仅在于增进人的知识和能力,同时也是增进人的修养,培养人的自尊,提高人的文明,教育主要是依靠激励与劝导提升人向善;教育也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工程,需要家长、老师和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我坚决反对暴力体罚和那些损害人格尊严的体罚。这些体罚不仅伤害到孩子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更是对精神的一种无形摧残,在这种体罚教育下成长的孩子,心灵完全是扭曲和变态的,这与教育的宗旨是背道而驰,而他们长大成人以后,完全将这种受到惩罚后的心灵阴影投射到其他人身上,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过,在我看来,在未成年人的世界,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与成人世界一样,有些情形下,光靠引导向善对于他们无济于事,在多次引导和劝阻无效的情形下,适度的惩戒,能使得他们心存一定的敬畏,让他们明辩行为的边界,懂得遵守规则,体会违背规则的后果,也能起到教育向善的效果。这种观点,事实上为许多在一线的教育工作者所认同,有的人认为:“对大多数学生来说,体罚没有必要,但是对于少数没有自律性或品德不好的初中甚至小学生,适当的体罚是很好的方法”,还有的人认为,“巍巍在《我的老师》一文中叙述他的小学老师把教鞭高高地举了起来,轻轻地放了下去。全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也曾给过一个玩劣学生一记耳光。这些所谓的体罚不仅没有受到指责,反而成了成功教育的典型案例。”所以,我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原则上禁止体罚是正确的,但是,完全禁止体罚在现实中却是做不到的,而且,适度的惩戒在某种程度上是“以恶制恶”,它也是教育手段的一个方面。

在世界各国,对于学生和孩子,是否需要惩戒包括一些涉及身体上的体罚,事实上是争议很大的。许多欧洲国家完全禁止家长与老师体罚学生和孩子,其中,瑞典在1979年就立法禁止体罚,成为全世界第一个禁止体罚儿童的国家。不过,英国却没有步它们的后尘,在2004年8月5日,,英国议会上院就父母是否可以体罚孩子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仅允许轻微体罚儿童”的法律修正案,并同时拒绝了全面禁止父母打孩子提议。而在韩国,2004年8月26日,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一项方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这项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适用对象包括小学4年级以上学生及所有初高中学生,方案对体罚的对象、程度、方式都做了详细规定。而在澳洲的新西兰,这种争议更大,2007年,该国政府通过了“反体罚法”,但遭到不少公民的反对,最近,新西兰对此法令进行了公民投票,有超过87%支持推翻“反体罚法”。8月22日,新西兰约翰·基称“政府不能无视公投的结果,但也不能修改相关的条例。

我赞同对屡教不改的学生与孩子进行适度惩戒甚至体罚,但这种惩戒与体罚绝对不能损害身体和对人格进行污辱。我赞同杨支柱先生的观点“对于屡教不改的学生……责打可能是不得不用的最后手段”。迷信惩戒与体罚是应当摒弃的,而适应的惩戒与体罚却是必要的,而且是有艺术性的,这种艺术性,在美国杜布森博士的《杜博士孩子管理法则》讲得很清楚,摘几条以飨读者:1、孩子犯规时,要以平静时有预谋的轻微责打代替怒不可遏的暴打,也就是要以“法律”的规则代替暴力的统治;2、不能随便责打孩子,使得责打效果降低;3、据以打孩子的规则必须是孩子事先了解并同意的,最好是孩子自己参与制定的;4、平时要给予孩子以足够的痛爱,在孩子流下悔过的泪水后应该予以抚慰;5、不能在有外人在场时打孩子,不能打孩子的脸,以免刺伤孩子的自尊心;6、敏感的孩子不能打;7、万一打错了,要勇于认错……(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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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涛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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