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上做广告“参政” 这个广告是什么类型?
2010年03月04日 16:44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这是个什么类型的广告?

这是一条政治广告吗?国内几位著名学者对此展开了争论。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的知名教授展江否定了这一说法。他称,这不是政治广告,而应该是意见广告。

他介绍,意见广告是一种非商业化的广告,是个人、组织或者政党为了达到特定的政治目的或社会目的,而在媒体上购买广告版面表达意见和看法。

而政治广告一般是由政府、政党、候选人和各种政治团体透过大众传播媒介,付费购买时间、空间、机会和篇幅,直接向大众传输完全符合广告主意愿的政治讯息,欲要影响其政治态度、信念或行为。

李红光这个广告显然是非赢利的,她在这个广告中简单地表达了她对若干公共问题的建议,她的政治目的是影响代表与委员,使建议能得到他们的部分采纳。所以,基本符合意见广告的形式。“这或许可以说是出现在中国大众传媒上的第一条公民的意见广告。”展江小心地给这个“第一”加上了不少定语。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也认同这是一个意见广告的判断。他认为,在目前这种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下,利益主体越来越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来表达他们的诉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这样的广告也不失为一种新的沟通渠道与表达意见的方式。并且,他认为这样的尝试在未来可能还会出现,甚至会越来越多。

而同样关注此事的中央党校教授王长江则认为,这在本质上不是一个意见广告。因为意见广告是广告主体要在广告中表达意见与看法的。但李红光这个广告其实没有表达看法,只是介绍了她的那些建议的标题,她的目的是寻找能采纳她建议的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所以,从这个层面分析,这只是一个特殊的带有政治色彩的‘寻人’广告,侧重点放在‘找人’———寻找合适的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上。”他认为这样的广告具有偶然性,并不会经常性地出现这种广告。并且,他还认为,用西方政治语境里的“意见广告”这个词,来描述中国的这种广告也显得有生搬硬套之嫌。不过,他认为这一新现象值得有关部门关注与思考:如何改进或者创新民意传达与沟通的渠道,并有一系列制度设计对这种沟通予以保障。

中央民族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制度研究室副主任史卫民教授则认为,这不但不是政治广告和意见广告,甚至连广告都不是。他认为,这种情况一般是常规沟通渠道出现故障或者失效造成的。由于公民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在媒体上寻求沟通渠道,所以媒体不应该收钱,而应该为公民表达意见、下情上达开设专门的栏目。

而李红光本人认为,她所做的确是一个广告,并且她认为花1万元广告费很值:“《南方都市报》给了我一个寻找合适的‘两会’代表、委员的发布平台,我为得到这样的平台付出经济成本。我觉得交易公平,所以我当时主动表示,做这个广告不用给我打折,按着广告收费标准来就是。”

对这样的讨论与争议,《南方都市报》深圳记者站站长苟骅的解释显得更为实用主义:“如果一个广告的内容是合法的,也是有益社会的,那么并不必太去计较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广告。”

他认为,像李红光这样的广告,从内容看是善意的,从动机上来说是值得尊敬的,只要它在法律与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哪怕这种表达比较私人化也是广告主本人的权利,媒体并不会去干涉。(记者 傅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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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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