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2 总第682期 编辑:魏巍
据美国媒体报道,一名84岁的中国移民因在纽约乱穿马路被警察开具传票,由于他似乎听不懂英语,与拦截开单的警察发生拉扯,随后被多名警察包围,在此过程中老人头部受到重伤,该名老人家属暗示将考虑起诉当地警察局。此外,纽约警方于20日启动对这一事件的调查,警察署长坚称自己的警员未滥用武力。 [详细]
发生了华裔老人在与警察的冲突中受伤这样的事件,对于对种族问题一向敏感的美国社会,自然也引发了关于如何对少数族裔抱以尊重的讨论。
受伤老人(左)和纽约警察署长(右)。
这个事件的发生是多个因素叠加而成的
回看新闻报道中整个事件的过程,不难发现多个不同因素的叠加出现,导致了这一出谁都不愿意看见的画面发生。
首先,这位84岁的华裔老人在纽约第96街的交汇路口乱穿马路,或许他并没有意识到在纽约街头乱穿马路是一种违法行为。第96街的交汇路口是当地一个事故频发的地段。就在老人被开具传票之前,这一路口刚刚发生车祸,并导致一人丧生。
其次,在事件发生前4天,美国当地时间1月15日,新上任的美国纽约市长白思豪公布了一项名为“零死亡愿景”的安全计划。纽约警察局、交通局、卫生局和出租车管理局将和市政府共同合作,计划在10年间将纽约市的车祸死亡率降为零。
第三,根据老人家属透露,老人不懂英文。新闻中提到,老人并没有理会警察禁止他乱穿马路的警告,仍然不管不顾地走了过去。
第四,根据《纽约邮报》报道,当时有警察要求黄康春靠墙站立,并打算给他开据传票,而老人看起来并不理解当下的状况,于是选择离开。警察随后将他拉回,老人进行了挣扎,并推了警方,随后大批警察冲了过来,并将老人制服在地上戴上手铐。老人由于头部受伤并被送往附近医院。
老人如何受伤还需要有进一步的调查
老人在这场冲突中的头部受伤成为了被传媒和大众关注的一个点,但是究竟是如何受伤的,公开的媒体报道并没有给出答案,而事件冲突的双方也是各执一词。老人的儿子暗示将考虑起诉当地警察局;而纽约警察署长比尔·布兰顿则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我完全没有看到滥用武力的迹象。”《纽约邮报》的报道引用了一位大学生目击者的描述,但是在描述中也没有说清楚老人到底因何而受伤。也许,只能等待进一步的事件调查才会有当时现场真相的还原。
但若认为这是对少数族裔的不公,未免有些玻璃心
而在这一事件发生后,又有人打起了“种族牌”,认为纽约警方的这一做法是对少数族裔的不公正。的确,在美国这样一个种族问题敏感,而且遗留问题颇多的国家,作为公权力部门,警方的执法很容易被扣上种族歧视的帽子。美国警方执法之所以会有种族歧视的倾向,可能也跟有关的犯罪通缉数据有关,在美国,某些族裔的犯罪率确实比较高。
回到这件事上,新任纽约市长白思豪已经将治理交通安全作为自己的第一个施政目标,而在当天,纽约警方共向18名乱穿马路的行人开出了传票,而受伤的老人只是其中一名。而在去年,一名来自佛罗里达州的美国人,也因在纽约街头不遵守交通规则吃了几警棍。退一步说,不管美国警方的执法是否有种族歧视的嫌疑,外界恐怕首先记住的是老人乱穿马路以及不遵守警方禁止命令,而这,在美国的日常生活中本应都是常识。所以,利用这个事件大打“种族牌”,未免有些玻璃心。
在新闻中,当受伤老人的儿子被问及他是否会就此起诉警察部门时,回答称“现在还在制定策略”。
一般来说,美国警察确实拥有比较大的执法权
美国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比方说STOP AND FRISK(盘查)或者是执行逮捕(美国允许无证逮捕),被盘查、逮捕的对象实施逃跑的话,他可以实施必要的武力手段。中国人有一种习惯,觉得我能跑我就跑,我跑了你抓不着就算了,你抓到了反正我没有干坏事。另外觉得只要我自己没干坏事,你警察找我凭什么啊?甚至很理直气壮,你横,我比你还横。
而且,美国社会当中私人拥有枪支非常多,所以警察有什么事盘问,一定不要太急,动作放缓慢一些,让对方感到安全,不会对他产生威胁。一般情况,把手伸出来,表示手里没有任何东西;一定不要把手伸到包里,这是很危险的动作。因为警察受到的训练,他认为手伸到包里,可能要掏枪,这时候他就有可能采取所谓的先发制人的方法。
之前的类似案件,警察也多是宣告无罪
这种强力执法其实是美国社会的一种常态,而这种常态也就决定了,当双方发生冲突,想要告赢美国警察没那么容易。
2004年轰动一时的中国女商人赵燕在美国遭殴打案,在2005年9月宣判时,12位陪审员一直认为美国打人者无罪。而直接导致败诉的重要原因是:第一,几位证人及警察本人都证实,当时在美国国土资源部警察叫“别动”时,赵燕的第一反应是“手掏包”,“在那种紧张的时刻,我们很难弄明白,赵燕把手伸进包里到底是想干什么”,打人警察当时讲;第二,赵燕当时未经允许就进入了美国国土资源部设在美加边境上的办公室,并向内探头张望,此时两位警察刚刚抓捕到一名携毒人员,又看到了向内张望的赵燕,就跑出去实施抓捕,再加上赵燕的不当举动,这一系列做法符合逻辑。
而在美国本土,类似案例影响最大的就是1992年的洛杉矶暴动。1992年4月29日陪审团宣判释放四名警察,指控的罪名是使用过当武力殴打交通违规的黑人罗德尼·金。实际上是罗德尼·金拒捕在先,警察才出手打人,大部分民众甚至市长看到的录像只是媒体剪辑的打人部分,并没有拒捕部分。而陪审团看到的是全部。而这一决定引发了持续4天的暴乱,其中牵连许多违法行为,包括抢劫和纵火。
陪审团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往往抱以同情
在美国社会中,特别是陪审团审类似案件的时候,人们对警察执法的活动中采取的过激行为有一种同情的心理。回到这个案子,如果审的话,被告人肯定选陪审团审,这是美国宪法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他要求陪审团审,就是陪审团审。而陪审团审判的原则就是,UNANIMOUS VERDICT,就是一致同意的判决。十二个陪审员里面,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判他有罪,那就不能判有罪。
除了事件本身的争议之外,有关美国警察的执法方式,成为中国舆论关心的另一个热点。
美国警察的执法方式有其独特的成长土壤
通常来说,美国警察在执法时所采取的行动暴力程度是有着严格的流程的。反抗越剧烈,警察的行为就越暴力。但无论如何,暴力的限度就是让目标停止反抗,执行警察的指令,同时防止目标掏枪造成伤亡。
此外,美国警察出了名的爱掏枪,而且一旦开枪,把人打死的比例非常高,而不是像大陆警察一样先鸣枪示警,然后尽量打腿啥的,会让人觉得美国警察异常暴力。
但真实的原因是,美国不禁枪,如果警察不尽快掌握主动权,确保目标处于自己控制之下,熟练的目标很有可能用一秒钟的时间掏出枪来然后对着警察的脑门来上一发。而且,如果开枪了却没打死,目标也完全有可能从身上某个犄角旮旯又掏出来一把枪对着警察的脑门儿来一发。所以,要么不开枪,如果开枪那就彻底打死。
况且,法律本身的正当是法律获得尊重的前提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如美国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指出的,“不经正当法律过程,无人应被剥夺自由,这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概念。
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这里边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强力的执法并不能带来社会对法律的普遍尊重,如果法律程序本身不正当,那么强力的执法带来的可能是更大程度的情绪反弹;其次,前文已经说到,美国警察采取的暴力程度是有严格流程的,权力也是法律赋予的。如若模仿,首要条件就是法律的修改,而带来的,则可能是警察权的扩张。
但是,中国确实应当更重视对警察的保护
回到中国大陆,公安部门不同于军队、政府机关,它是最广泛地联系社会问题的窗口之一,它的人文和社会环境都很复杂,不能太开放也不能太封闭,警察在这样的环境里往往变成了弱势群体。如果既要按要求热情接待来访,又要时刻保持对来访的每一个公众高度警惕,这也是很难的。它受的限制很多,要随时拿出应有的武力准备对抗也要判断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
所以,中国警察往往陷入两难境地,而使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之中。近年来,一些学者多次呼吁设立袭警罪以此来减少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其实,设立袭警罪首先是要依法保护法律权威尤其是保护现场执法的权威不受侵害,并不仅仅保护警察。你可以不服从警察的管理,但你不要抗拒,我可以不配合但我不抗法,我可以抗法但我不暴力抗法。它的作用应该是教育和警示公众,规范和设定好袭警罪实际上对有可能进行袭警的人来说是一种提前的预防,避免社会无谓的牺牲。
如果在大陆,这件事一定是重大新闻,但在美国并不显得那么突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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