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1 总第711期 编辑:魏巍

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两段话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一段是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另一段说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对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 [详细]

不想当厨子的法官不是好庭长?

当勒尼德·汉德(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还只是在国会山工作的一位年轻人时,他曾在华盛顿偶遇霍姆斯法官,一番寒暄过后,汉德望着霍姆斯远去的背影大声喊道:“法官大人,请施行正义。”霍姆斯这时转身告诉汉德:“这不是我的工作。我的工作是适用法律裁决案件。

河南高院院长要求庭长必须学会做饭

据《河南法制报》4月4日的报道,3月31日到4月1日,张立勇到下辖5个法院调研,在社旗县法院桥头法庭,他提出中午这顿饭非常重要,“法庭庭长必须学会做饭,还要会炒几个菜,今后这项工作要纳入考核机制。”临行时法庭庭长说,“院长,下次来尝尝我的手艺吧,让你点菜。”

该报还引述张立勇的话称,“中午饭吃不好,下午工作就不可能干好;中午饭吃不好,大家就不会坚守岗位;如果恰好当事人请客,可能就出去吃人家的了,这事关法院形象,还有腐败之嫌,都是隐患”。

昨日,这一新闻在舆论空间引发热议,相关法律人士包括法官、律师以及法律学者都对这项考核表示十分不解,因为这非但与法官的正常工作完全无关,真要实现了反而可能成为一个新的笑话。

不会做饭的庭长,你们危险了

这个笑话并非不可能实现。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张立勇的谈话并非说说而已。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提出了具体方案。在做饭问题上,南阳法院要求中院班子成员到基层法院调研时,要到每一个法庭吃顿饭,“检验庭长的做饭水平”,同时开展“优秀法庭、优秀法庭庭长”创建评比活动,把“支部建在法庭”、“法庭庭长会做饭”作为评选条件,并在年底对法庭庭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不称职的要采取组织措施。

4月3日,南召县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院长曾凡振提出“要用一个月时间对庭长进行培训,仍不会做饭的调离。”4月4日,内乡县法院召开党组会议,院长柳殿奎提出“每位庭长必须学会做饭并要带头做饭,并作为当前法庭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并将此纳入年终法庭目标考核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奖评先资格。”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不可能把“会做饭”作为考核能力之一。因为法官工作的核心就是适用法律裁决案件。

虽然法官职责里不可能有任何关于做饭的要求

之所以说这样一个考核是笑话,是因为法官这一职业有着很高的专业能力要求,这种专业能力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不可能把“会做饭”作为考核能力之一。因为法官工作的核心就是适用法律裁决案件。

有一个故事是这样的,当勒尼德·汉德(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还只是在国会山工作的一位年轻人时,他曾在华盛顿偶遇霍姆斯法官,一番寒暄过后,汉德望着霍姆斯远去的背影大声喊道:“法官大人,请施行正义。”霍姆斯这时转身告诉汉德:“这不是我的工作。我的工作是适用法律裁决案件。”

即使回到中国的语境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章第五条,法官的职责有二:一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官无论是义务还是任职条件,都没有“会做饭”这一个条件。法官法第23条有关法官考核的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南阳法院这种肆意设置法官考核项目的做法显然有悖相关法律。

下级法院如此上行下效更是荒谬

从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河南高院院长的张立勇是在调研中说出这话的。而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这种业务指导是通过二审、复核、复议等司法程序实现的。除了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力外,其他上级法院关于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批复和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当然,张立勇院长的这番话不是强制性、命令性的,如果他发自内心的真的认为“会做饭”是法官的一项业务技能,那姑且也可以理解成一种业务指导关系。于是,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只能归结于下级法院的“上行下效”,而这种“上行下效”无疑是酝酿着巨大危险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是意味着法庭只忠实于法律,还意味着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做饭”这一问题上都如此的“积极”,那么很难让人不怀疑法庭的独立性了。

张立勇视察基层小菜园。

二级大法官不该对于法律如此陌生

除了“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引爆舆论热点外,在同一篇稿件中,张立勇所说的“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更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担忧。

新闻引用张立勇的说法,我们整天说保护好三留守人员,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法院怎么才体现保护?离婚必须让男方承担巨大的代价,这才是我们法院应该主持的公道正义。

回到前文所述,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法律裁决案件,而不是适用虚无缥缈的民意,又或者是所谓“公平正义”,身为二级大法官的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居然对法律如此认知,让人有些汗颜。

当然,回看张立勇的简历或许能发觉一二。张立勇在任河南高院院长前,并未有过任何法律系统的工作经历,也没有审过一个案子,仅有的法学相关经验是,2001年3月至2003年4月,在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习,2001年3月至2004年1月,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而在其就任河南高院院长后,有过推进司法公开的积极举措,但更多的是“法官错案终身追责”和“法院开到田间地头”式的争议。

不合理的法官考核制度会驱使优等法官放下手中的案件去贪慕裁判天职之外的名利与虚荣,不能让肆意人治的考核成为“劣币驱逐良币”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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