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条件谈不拢,被告人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的人恶意骚扰和辱骂,终于,忍无可忍的吴曼琳向拆迁公司的人挥起了菜刀,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反暴拆”致人死亡案,曾在全国造成影响。2月20日,江苏省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扬子晚报》2月21日)
尽管没有认定吴曼琳有自首情节,并且判刑偏重,但这个判例总算是差强人意,它还是认定了公民吴曼琳是正当防卫,只不过是防卫过当,认定了公民保护自身家园的正当性。而在去年,辽宁本溪市民张剑在面对暴力拆迁并且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时,用水果刀刺死暴力拆迁者,也被法院也以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些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宣示了公民反对暴力拆迁具有正当性,警告暴力拆迁者不得肆意妄为,相对地彰显了正义。
今天,我们可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暴力拆迁的困境。去年,一直饱受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快了修改的步伐,在呼之欲出的新《条例》中,明确了政府为征收、拆迁的主体,而不再是开发商。这就带来两大问题,一是,现有开发商利用新法规尚未实施之际,大力推进暴力拆迁,上演最后的疯狂,二是,今后开发商开发土地必须要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他们将可能更多使用暴力手段。
所以,比起以前而言,我们需要更多的保障公民权利,防范暴力拆迁的判例,来为公民保障私有财产进行保驾护航,用正义的判例鼓舞每个公民,让他们可以有勇气捍卫自身的私有财产。
不过,仅仅有公民杀死暴力拆迁者判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判例还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暴力拆迁者的力量远远大于遭受暴力拆迁的公民,公民受到伤害的几率远远大于暴力拆迁者。法院更应当在暴力拆迁之时,站出来保护遭受暴力拆迁的公民,而不是等待到出现血案才挥动法律的剑柄。
暴力拆迁本身就可以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惩处,但在实际中,我们却很少看到相关的暴力拆迁者进入法律的程序。有限的几个案例,往往都是在暴力拆迁引发了被暴力拆迁公民堵路等群体性事件中,有关部门才动手抓暴力拆迁者。什么时候,我们看到暴力拆迁者刚一出手,就有警方将他们拘捕,法院也对他们作出判决,这样的判例越来越多,公民的房屋财产就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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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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