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田勘:对重症婴儿是坚持还是放弃?
2010年02月08日 08:21长城在线-燕赵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继天津一名出生仅24天的先天重症女婴被父母放弃救治之后,福建福清一名男婴也被其父母放弃治疗,原因是男婴胎龄不足29周,属于极低体重儿,先天脏器发育不完全,呼吸和心跳都呈衰竭,引发多种并发症。

这两个家庭放弃对难以治愈的重症孩子的治疗引起了激辩。核心的问题其实就是优生,或者是优生的后期问题,即是否可以放弃生命质量不高或根本无生命质量的孩子。如果要做这样的决定,谁有权来做,是父母还是社会权威机构?

反对放弃婴儿治疗的人提出的理由是以生命为重,而且有法律依据。例如,《儿童权利公约》指出,所有出生的儿童无论何种民族、性别,是否残疾,都有生存权。显然,这一方拥有法律和伦理的杀手锏,就连病孩的父母也难以提出反对的理由。

不过,如果对《儿童权利公约》所指的残疾儿童的严重程度提出问题,那么是否还要坚持不放弃重症残疾婴儿呢?严重残疾婴幼儿,包括胎儿,是指那些生命质量极低,难以存活,或即使存活了也会终生无生活自理能力,不仅失去生命的质量,而且丧失了生命的尊严。对这样的婴幼儿或胎儿,姑且不论抚养其一生的经济价值,就是放到一个家庭中,这一家庭的所有成员是否又能承受得了对这种无生命质量个体的监护?

对这个问题可以看看法国的一种解释。2001年11月28日法国最高法院做出判决,患有唐氏综合征的孩子享有不被生下来的司法权利。判决指出,如果孕妇明知自己所怀的胎儿有智力缺陷或者身体残疾,那么就应当立即采取堕胎措施,不把孩子生下来,以免他们降临到世上受苦受难,同时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为孕妇做孕产期检查的医生应当有义务及时警告孕妇把这些残疾胎儿流产掉。如果知情不报,帮助孕妇生下有问题的孩子,医生将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法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同样引起了极大的争论。批评者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极不人道的,但是,也有不少人赞同法院的判决,认为这样做不仅减少父母和社会的负担,而且能够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还可减轻当事人来到这个世上的痛苦。这并非扼杀无辜生命,而是优生学角度的一种合理的选择。

尽管优生学的名声并不好,但其实一直受到国内外相当多的人的支持。就连国内坚持婚检的人也提出,这是提高民族素质和后代人口质量的第一个关口。优生的理论和哲学渊源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法国最高法院只不过是在今天的条件下延续了亚里士多德思想合理的部分而已。

我们当然可以用生命的不可剥夺来指责上述两个家庭放弃对孩子的治疗,而且可以用法律来禁止他们的放弃行为。但是,在此之前应当有两件事要做:一是经过医院和专家委员会的充分论证,看看他们的孩子是否有救,是否救治后在青少年、成人期会陷于生命质量不高,甚至像植物人那样在生理和精神上陷于没有生命质量的境地。如此,则可以考虑是否彻底放弃对孩子的救治。

判决   婴儿   重症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张田勘   编辑: 张恒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