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从梁丽捡金案看公民如何参与司法
2009年09月28日 08:31汉网-武汉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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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捡黄金”案的深圳机场女工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而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表示不追究梁丽的责任,梁丽因而彻底自由。(《广州日报》9月26日)

如有论者所言,从这个案子里可以看出道德缺失、制度缺陷,唯独看不到刑事犯罪的问题。按照梁丽作为清洁工的职责要求,清理垃圾桶旁的纸箱,应该并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更何况她还将此事向多名同事提起。虽然该纸箱事后被证明是“遗失物”,而非“遗弃物”,但我们不能要求梁丽为无法提前预知的后果承担责任。

至于梁丽在与同事一起打开纸箱得知内容物后,仍选择将纸箱带回家,可能有不当得利甚至非法侵占的企图,但也可能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欠缺;再者,清洁工并不属于机场员工,没有属于自己的妥善存放物品之处,抱着“有人找就还给他”的朴素想法将纸箱带回家以便妥善保管,也没什么说不过去的。更何况,很多拾金不昧的感人故事中,也有拾到者将失物带回家的情节,我们是否也可以将之定性为盗窃呢?

总的来说,“梁丽案”是由很多个阴差阳错交织而成的奇特个案:居然有那么粗心的失主,将如此贵重的黄金首饰“遗忘”在垃圾桶旁,此为一奇;从梁丽清早发现纸箱到中午下班拿回住处有整整5个小时,倘若失主在此5小时内出现,可能根本就不会有梁丽将纸箱拿回家的情节,此为一巧;当天下午快下班时梁丽听人说起失主出现,而神速的警察当晚就到梁丽家中将其逮捕,假若有那么一个缓冲期,梁丽可能在警察找上门前就已经将失物上缴了,此又为一巧。我甚至想,倘若将失主出现的时间或警察出现的时间稍微做些调整,没准还会成就一桩机场清洁工拾金不昧的美谈。

对“梁丽案”的处理,真的会导致“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这样的道德风险吗?我觉得,这不仅是对梁丽为此付出的被拘押10个多月代价的一种蔑视和嘲讽,而且还是在推广一种与法律信仰相悖的“疑罪从有”思维。湖南常德舒圣祥

华商报:追问梁丽案“道德风险”的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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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琳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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