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违背妇女意愿”是画蛇添足
2009年09月25日 08:34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北京拟立法禁止和预防性骚扰行为,并特别强调了妇女意志。据介绍,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表述,把“违背妇女意愿、内容涉及性”作为性骚扰的判断要素。(9月24日《北京晨报》)

北京这个“性骚扰”认定办法,强调“违背妇女意愿”,看似进一步明确了要素,其实是画蛇添足;看似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其实适得其反。

既然是“性骚扰”,自然是“违背妇女意愿”,如果没有妇女 “不同意”,“性骚扰”也就不存在。实施办法是进一步细化法律、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的,其中也包括“强调妇女意志”。而问题是,这一强调,可能适得其反。“性骚扰”不好界定,这一直是个法律难题,现在,北京在这个难题之上加上“违背妇女意愿”,更是难上加难——— 因为“妇女是否同意”更难界定。这将给妇女自证“不同意”增加了难度,而给性骚扰者“对方同意”的借口提供了便利。

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性骚扰”界定上,应当越“荒唐”越好。比如,有地方规定,发三次“黄段子”可拘留10天。这被视为荒唐之举,有人因此戏谑,岂不是人人都要进拘留所了——— 但现实中并没有出现这样的荒唐,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是出于最大程度和可能来保护妇女的权益。事实上,其他国家,这样的“荒唐”并不少见。在美国,一些州立法规定,在商店和公园“不许闲逛”——— 这够荒唐的,但事实上因这样的规定而造成好人冤枉的并不多。原因在于,此“闲逛”不是我们望文生义的那么简单,它有一些具体刻画,比如聚众、涉及毒品,并且危害公共利益等。同样,发三次“黄段子”要不要算“性骚扰”、要不要拘留10天,这取决于另外的前提,比如引起了妇女的反感等。

“违背妇女意愿”是所有“性骚扰”中无需强调的要素,北京的实施办法突出“违背妇女意愿”只是画蛇添足——— 如果同意,她会去举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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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攀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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