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敏
国家卫生部拟出台政策,从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目录中,全部取消乙肝检测项目。这一政策来自相关专家组的建议,专家组认为,没有任何科学证据可以证明,常规体检中检测出“乙肝”者会在入学、就业等过程中影响他人的健康。单位、学校、幼儿园等,也没有理由据体检报告辞退或拒收乙肝检测阳性者。因此,常规体检没有检测乙肝项目的必要。
“乙肝”者在社会生活中遭遇的有形无形的壁垒或歧视,已不需要一一列举事例来证明。虽如专家所说,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表明“乙肝”者会在入学、就业等过程中影响他人健康,但那一纸常规体检报告中的乙肝项目,往往成为许多用人单位“一票否决”的理由,成为考试、入学和就业的难以逾越的障碍。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他人的健康安全,增进了社会的总体健康度,相反,这种做法把人强制分类,制造出不必要的社会隔阂,也引发了不少个人或家庭的悲剧。不论乙肝检测何时进入常规体检在当时有着怎样的历史合理性,这一规定已与社会发展格格不入,有悖社会进步的方向,更重要的,它的存在在根本上缺乏医学实证知识的基础。
乙肝问题,既是医学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后者远比前者更为复杂。医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固然可以消除种种缺乏科学根据的臆想与猜测,但是医学问题的厘清,并不必然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会问题;医学知识的澄明,也并不必然能够驱散笼罩在“乙肝”者身上的社会迷雾。事实上,那些拒录、拒用“乙肝”者的用人单位,他们未必不了解相关的医学知识,未必不知道对拒录拒用行为的种种制裁规定。在医学问题与社会问题之间,在“乙肝”者的正当权利与权利践行的实际状况之间,发生了某种断裂。
重申医学知识,做出取消乙肝检测的政策规定,只是第一步。要真正弥合断裂,消除乙肝歧视,仍需要权利发力。比如,当一些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时继续强制检测乙肝,“乙肝”者是否有通畅的申诉渠道,申诉是否有效?当有学校或单位以此理由拒录拒用“乙肝”者,他们能否获得法律或行政的救济,他们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
这些担忧并非杞人忧天。个人与单位相比始终处于弱势,更何况,具体的个体权利若总是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如何不会纵容用人单位,如何不会使乙肝歧视继续潜行于政令之下、运行于社会之中?
在某种程度上说,我们没有必要对权利作出乙肝、甲肝这样的分门别类,正常生活、工作与学习的权利是一个整体,对所有人都有效,所有人都可以平等享有。如果每一个人群都需要专门颁布政令进行权利的重申,我们的公共治理将会陷入手忙脚乱之中。每一个人群的权利问题,也不是可以孤立于其他人群而单独存在、单独解决。“乙肝”者在医学上是患者或者病毒携带者,一旦进入社会,他们就是社会成员、是劳动者。因此,保障人的权利,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从整体上改变劳方弱势的局面,则不论是“乙肝”者还是其他劳动者,他们都能获得应有的体面与尊严。
作者:
刘敏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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