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安:“同命不同价”是个伪命题
2009年06月01日 08:05南方报业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媒体思想之王志安专栏

广东省近日下发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照新标准,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者最多要赔偿城市居民身份的受害者76万元,而农村居民最高却只能获得25万元的赔偿。由此,关于“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再次引发媒体的关注。

近几年来,围绕着交通事故城乡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媒体已经有过多次讨论,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性歧视下,“同命不同价”,尤其是按照城乡户口来区分赔偿的标准,极大刺激了公众敏感的神经。但在笔者看来,所谓“同命不同价”,其实是一个伪命题。首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本身并不是对“生命”本身的价格补偿。而是对死者丧失生命(或者身体伤害)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这是问题的关键。因为生命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是无价的,生命本身无法用金钱来计算,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如果我们说一条命值多少钱,潜在的含义就是说,只要我们花这么多钱,就可以买到一条命。这个命题相信稍有理性的人都会反对。因此,如果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赔偿金补偿的是生命的价格,这个赔偿根本就无法进行。许多主张“同命同价”的人士,自认为是对生命的平等尊重,但其实,如果我们对生命本身核定价格,才是对生命最大的侮辱和轻蔑。

毫无疑问,每个人,无论高低贵贱,他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无价的。尽管如此,每一个生命创造的价值,尤其是经济价值却存在巨大的差别,不管我们是否愿意承认,这种差别都存在。目前我们的交通法规在事故赔偿这一块,运用的是“填平原则”,也就是说,受害者在事故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该通过赔偿金尽量得以“填平”。这一原则,也是全世界通行的原则。目前,城乡社会的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居民的平均收入存在巨大的差别,这是一个事实,由此,我们的立法机关顺手就采取这个习惯性的区分标准,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全社会广泛呼吁取消城乡制度差别的背景下,这一条款的区分方式受到众多的质疑实在也不令人意外。

从更加公平的角度讲,在侵害赔偿方面,应该尽量精确计算每一个受害者遭受的准确损失,而不是采用平均收入的赔偿标准。日本有一个案例,一位少年钢琴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去了一个手指头,他的父母在诉讼中提出了天价赔偿。他们的理由是,他们的孩子的手指非同一般,因为他将来有可能成为莫扎特。由此,他在赔偿中不但要求赔偿孩子手指的自然属性丧失带来的损失,还要求赔偿手指社会属性丧失带来的潜在损失,最后,法院支持了这位家长的主张。因此,在交通事故中的侵害赔偿,也应该尽量精确计算每位受害者的损失,而不是笼统地采用城乡平均收入的标准进行赔偿。

但问题的复杂性还不仅仅于此,人类发明了机动车,机动车在为我们的社会提供便捷快速的交通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潜在的交通风险。这个成本完全由个体承担也不完全公平。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遵循“完全填平原则”,显然会给机动车驾驶员带来较大的不确定风险。例如,一个年轻人在事故中不小心撞倒了一个刚在春晚上大红大紫的艺人,如果完全让他赔偿对方家庭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可能这位年轻人十辈子都还不起,因此,在交通事故这样的没有明显故意的侵害赔偿中设定赔偿上限和下限是必须的。上限的理由我们刚刚讲过,而下限的理由则在于,不管在交通事故中撞倒的是一个乞丐还是流浪汉,我们都应该给这个逝去的生命最基本的尊重,从另一个角度讲,越是收入低的人群,适当的经济补偿,也越有助于帮助他们摆脱事故的影响。

依循以上分析,我们目前的交通事故赔偿原则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因为仔细调查每一个受害者的准确收入,从平均收入逐渐过渡到个体填平原则是一个趋势,但改革需要一个过程。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还不是特别现实。但不管怎么说,用城乡户口的区分赔偿标准的方式在当下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这需要立法者开动脑筋想出更好的方式。但媒体和舆论也应该理性看待这个问题,不要讨论什么问题都轻易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因为这会妨碍我们的理性思考和对问题的真正解决。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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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安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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